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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市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为高质量完成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9〕130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09〕249号)要求,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遵循“方案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统一”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盐城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一、人口普查的目的和意义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十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二)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三)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四)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1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2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五)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六)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10%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的普查表短表。(七)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八)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发。三、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一)盐城市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市政府成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盐城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二)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根据盐城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下发的《盐城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工作方式的通知》(盐人普组〔2010〕2号)要求,明确专人负责人口普查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也相应成立普查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四)驻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盐城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军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业务指导;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五)驻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武警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工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有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业务指导;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有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六)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业务指导。(七)各大中专院校、职业类学校集中居住在校的学生及员工,由各院负责普查登记。各大中专院校、职业类学校要建立人口普查小组或明确专人,在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对本院校集中居住人员的普查登记。(八)各行政机关、企事业集中居住在本单位内的员工,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普查登记。各单位要建立人口普查小组或明确专人,在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对本单位集中居住人员的普查登记。四、人口普查的经费保障根据国务院规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9〕130号)的要求,全市各地所需普查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地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落实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补贴以及办公用房等必须的工作条件。五、人口普查的质量控制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级人口普查机构领导,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切实落实普查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复查、汇总、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六、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制定宣传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一)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盒互联网以及户外广告牌、宣传画、宣传栏、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人口普查。(二)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要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画栏、电子广告屏、《致被调查户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工作要求和普查内容。宣传的区域要从普查区到普查小区、到楼道、到住户,逐步深入推进。在普查的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各有侧重。特别要告知被调查户,所有参与普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都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其申报的信息保守秘密,不泄露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三)各级人普办要协调教育、公安部门、市容市政、工青妇组织做好专门人群的人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七、人口普查的户口整顿市公安部门应在盐城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制定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开展全市的户口整顿工作。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的范围,摸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居住在我市的境外人员等情况。户口整顿有关资料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时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完成。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培训(一)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聘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检查。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中“每个普查小区(50-80户)配备1名普查员、5至10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的要求足额抽调,并配备5%的后备人数。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主要从村(居)委会干部和村民小组长、社区活动积极分子,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中的物管、保安等人员,已退休、且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原村(居委会)管理人员,企业下岗职工中愿意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向社会招聘普查志愿者,本地大、中专师生和中、小学老师中选聘。有职工集中居住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有管理经营居民小区业务的物业管理公司,要建立普查机构或工作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人口普查工作,主动配合所在地人口普查办公室,承担人口普查工作任务,按照社区人员抽调安排,选送政治过硬、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普查人员。任何单位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调动普查工作人员做普查以外的工作,保证被选调人员在本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不变。因特殊情况抽不出普查人员的单位,每缺1名普查人员按2400元的标准(按每月补贴800元三个月工作量计算),向所在地社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缴纳缺额代聘费,用于另行聘请普查人员,缺额单位不得拒绝支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9月25日前完成。普查员入户登记以及普查指导、检查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充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进行欺诈活动。九、人口普查的区域划分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原则。原则上以村民居委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普查人数250人左右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是完整的普查区,所有的普查区连接起来,是完整县(市、区)区域。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10年8月20日前完成。十、人口普查的调查摸底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普查小区的户主姓名底册。在摸底工作完成后,普查员要对摸底结果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摸底工作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前结束。(二)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调查完毕,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三)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如实申报普查内容的义务,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准确回答,不得谎报、瞒报、拒报。(四)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应重新入户核对,经确认后予以更正。复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五)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普办要按照上级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要求组织抽查,抽查未达标的要认真反复查对核实。质量抽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25日前完成。(六)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十二、人口普查的数据汇总、发布和管理(一)快速汇总。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按时上报盐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盐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在完成对主要数据的评估分析工作后,发布快速汇总结果公报。各县(市、区)的主要数据应于盐城市人口普查公报发布之后发布。(二)普查表的编码。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由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集中进行编码。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三)数据处理。人口普查数据由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数据处理是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及时完成人口普查数据的录入汇总工作,并上报盐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人口普查汇总资料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四)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对汇总数据进行全面的评估分析研究,编制人口普查数据评估分析报告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上报盐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全市人口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立,人口数据的汇编等工作于2011年底前完成。全市人口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于2012年底前完成。(五)普查资料的管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包装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十三、人口普查的工作总结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对人口普查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具体包括普查组织实施工作、普查方法技术业务总结和数据处理工作总结。各类总结报告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盐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对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十四、本方案由盐城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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