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3日 政策文号:盐政办发〔2010〕16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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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盐城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服务业提速计划的通知》(苏政发【2010】66号)和《盐城市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10】215号)精神,推动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业增加值核算为核心,以部门调查为主体,以限额以上重点单位调查和抽样调查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快服务业统计调查手段现代化建设步伐,全面推行服务业统计数据网上直报采集系统,逐步建立制度统一、分级实施、条块结合、集中核算、覆盖全行业的服务业统计体系。二、具体原则(一)统一制度。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由市服务业联席会议牵头,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按照《盐城市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二)统一平台。全市各单位服务业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统一在市统计局数据采集平台上进行。(三)条块结合。全市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工作。(四)分工负责。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统计调查组织、数据搜集、资料整理及上报、质量检查等工作,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及时、全面、完整。(五)统筹协调。市服务业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分析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工作职责(一)政府统计部门1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制订全市服务业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制度,开发服务业统计数据处理软件系统,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采集平台。审核、汇总、评估和发布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核算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牵头做好服务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工作,负责除部门牵头以外的限额以上单位服务业统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开展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基础台账建设,检查、评估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工作和数据质量,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编印季度服务业统计资料,监测和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工作。2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指导同级相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的业务培训、调查、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除部门牵头以外的限额以上单位服务业统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负责亿元以上重点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二)行业主管部门1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下级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本行业范围内的限额以上单位服务业统计调查,做好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数据审核、评估分析等工作,服务业统计数据在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前报市统计局审核平衡。2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服务业限额以上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服务业统计被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服务业统计数据在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前报县(市、区)统计局审核平衡。四、保障措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盐城市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和《盐城市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尽快建立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和职能分工。各地、各部门一把手是本地区、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把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11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服务业统计综合报表制度、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二)落实统计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和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切实解决好工作人员、工作经费不到位的问题,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12月上旬,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各地区、各部门服务业统计组织网络建设情况的专项督查。12月底前市统计局要根据全市服务业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内容和要求,研究开发服务业统计网上直报平台,2010年服务业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报各县(市、区)统计局、市有关部门、所有调查对象实行网上直报。(三)夯实统计基础。由市统计局牵头,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配合,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和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提供的2008年以来服务业新增单位情况,共同做好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的更新完善工作,并反馈给各地、各部门。年底前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全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实现统计范围由系统内向全行业转变,同时根据服务业单位名录库,与市统计局一起共同确定限额以上重点调查单位。要加强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12月份,市统计局要组织开展各县(市、区)统计局、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的服务业统计网上直报程序培训。2011年1月份,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对所属行业的重点调查单位开展2010年年报和2011年定报、网上直报程序培训工作,确保从2010年年报开始,网上直报率达80%以上,到2011年上半年半年报,网上直报率达到90%以上;2011年3月份,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台账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四)严格依法统计。各级统计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分级责任制,制定各环节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抓好本地、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从2011年起,市统计局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市直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分析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县(市、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分析会。要充分利用年定报会议、业务培训会议、形势分析会议等广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2011年6月底前,各地、各部门从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人员,都要参加统计执法检查业务培训,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资格。严肃查处瞒报、虚报、迟报、拒报等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2011年8至9月份,市统计局牵头组织对市直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情况、报表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五)规范数据使用。服务业主要统计数据实行下管一级制度,各地、各部门对所需调查的项目或调查得出的数据,必须及时报统计部门审核、备案,切实做到同一部门对内对外公布的数据口径一致,不同部门间同一类型的数据口径一致。特别是涉及国民经济核算的统计数据,未经市统计局审核认可,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各有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数据和向市统计局报送的数据,必须保持口径、范围和总量的一致。从2011年开始,每个季度各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综合报表制度的要求,定期向市统计局报送统计调查资料,按季度汇总编印出版《服务业统计资料》。2011年一季度起各地也要编印服务业统计资料。(六)强化目标考核。为确保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之中。市统计局对各县(市、区)统计局、市直部门对各县(市、区)相应的部门都要制订考核办法,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12月底前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牵头对市直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2011年2月底前市政府对市直部门和单位、县(市、区)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从2011年一季度开始,严格按照国家核算方案的要求,以各行业限额以上重点调查数据为基础,由市统计局统一对各地服务业增加值、各行业的发展规模和增长速度进行核算(定),考核各地、各行业服务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附件:市级部门和单位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附件: 市级部门和单位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一)市统计局: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和抽样调查制度,开发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处理平台,牵头做好服务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工作,开展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基础台账建设,检查、评估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工作和数据质量,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除主管部门牵头以外其他有关行业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和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工作;组织实施亿元以上重点企业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核算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监测和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负责全市电信业、批发业和零售业,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居民服务业和其他居民服务业,其他仓储业,国际组织,所有行业的个体经营户。(二)市农委: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业服务业,畜牧服务业和技术推广服务(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推广、扩散和转移的活动);林业服务业、自然保护和技术推广服务(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推广、扩散和转移的活动);其他农业服务和林业服务业(提供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服务活动)以及机械设备租赁中的农业机械租赁。(三)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业、内河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航空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四)市港口管理局:道路运输业、海港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五)市铁路办:铁路运输业、铁路运输辅助活动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六)市邮政局:国家邮政、其他寄递服务。(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服务业。(八)市经信委:物流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九)市粮食局:本系统的批发业和零售业与谷物等农作物仓储业。(十)市供销社:本系统的批发业和零售业和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回收及棉花等重要农作物购销仓储业。(十一)市商务局:其他仓储、租赁、典当业、进出口贸易企业的批发业和零售业及服务业外包。(十二)市旅游局:住宿业、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及游览景区管理。(十三)中国人民银行盐城支行: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活动。(十四)各证券公司:证券业(证券市场管理、证券经纪交易、证券投资、证券分析与咨询)。(十五)市保险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业(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保险辅助服务)。(十六)市建设局:城市公共交通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业、出租车客运、城市轮渡、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管理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十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十八)市规划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测绘服务业(各种测绘业务活动)、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十九)市城管局:环境治理服务业(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二十)市司法局: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律师及相关的法律服务、公证服务、其他法律服务)。(二十一)市国税局: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二十二)市地税局: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二十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中介服务(人才市场、各类人才公司、职称考试等);社会保障业、职业中介服务、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二十四)市科技局: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二十五)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业(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二十六)市海洋渔业局:海洋服务业和农业服务业中的渔业服务业。(二十七)市气象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气象服务。(二十八)市地震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地震服务。(二十九)市质监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动植物、工业产品、商品、专项技术、成果及其他物品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测试、鉴定等活动。包括认证活动)。(三十)市检验检疫局:技术检测(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植物等的检测、检疫服务活动)。(三十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检测(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三十二)市水利局:水利管理业与农业服务业中的灌溉服务。(三十三)市环保局:环境治理业与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环境监测。(三十四)市教育局:教育(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其他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三十五)盐城工学院:本院服务业。(三十六)盐城师范学院:本院服务业。(三十七)市卫生局:卫生(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三十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活动。(三十九)市民政局:婚姻服务和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四十)市文广局: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与电影业中的电影发行和电影放映、租赁业。新闻出版业、知识产权服务、音像业中的音像制作。(四十一)市档案局:图书馆与档案馆中的档案馆。(四十二)市体育局:体育(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其他体育)、娱乐业(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其他娱乐活动)。(四十三)市财政局: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社团。会计和审计服务。(四十四)市宗教局:宗教组织(寺庙、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和经批准的宗教组织的活动)。(四十五)市工商局:商务服务业中的市场管理、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调查。(四十六)市委宣传部:新闻业、文化产业。(四十七)国家统计局盐城调查队:所有行业限额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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