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盐城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动员全市人民为实现沿海当先、苏北领先、全省争先的目标而奋斗。根据《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二)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三)市劳动模范;(四)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级)、省五一劳动奖章(市级)获得者;(五)部队军以上单位(含军级)授予荣誉称号及荣立特等功或一等功一次(省级)、二等功两次(含两次)以上(市级)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六)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决定中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和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联合表彰并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人物。?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盐城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领导机构,由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有:(一)审定每届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的评选工作方案;(二)审核授予或者撤销的市劳动模范名单;(三)研究、制定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模办),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五条? 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我市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盐城市劳动模范。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第七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3年召开一次。在命名表彰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及评选全国、省劳动模范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主办部门专项申请。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颁发直径4厘米、以天安门图案为标志的劳动模范奖章和相应的劳动模范证书。 第九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一)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行动指南,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必须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的先进人物;(三)必须是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上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先进人物。 第十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一线,坚持评选标准,实行好中选优;(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推荐,接受群众监督; ? (三)坚持地方与行业相结合,以地方为主,按照人员结构比例,兼顾各行各业。? 第四章? 奖励与待遇 第十一条?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评为市劳动模范的,除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享受下列待遇:(一)荣誉津贴待遇。对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劳动模范按月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6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地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二)医疗保险待遇。因企业破产、改制和特别困难等原因未能进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地同级财政解决。(三)劳动模范每两年安排一次公费体检,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因特别困难等原因不能解决的,经费由所在地财政核拨。(四)享受慰问待遇。每年春节前,发放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劳动模范生病住院、家庭遇到特殊困难,所在单位应及时组织慰问活动。(五)劳动就业和上岗优先待遇。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对劳动模范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分流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或提供劳动模范相应的工作岗位。(六)住房保障优惠待遇。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劳动模范,优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七)困难帮扶和生活救助待遇。劳动模范因重病、重大灾害造成的生活困难,可享受政府一定范围和比例的救助,由所在地工会负责实施。(八)提高退休费比例待遇。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其退休费在原比例的基础上:全国劳动模范提高15%;省部级劳动模范提高10%;市级劳动模范提高5%,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九)优先学习、疗(休)养、培训待遇。劳动模范在学习、疗(休)养、培训方面优先安排;在评定各类职称待遇时,可作为破格的重要条件。?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条管的行业归行业管理,其他归地方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各地、各行业和所在单位负责。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工会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市评模办应当做好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所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建立专门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要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及时了解劳动模范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将劳动模范的重大事项上报市评模办。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要为劳动模范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保持劳动模范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八条? 各地应当成立劳动模范协会,支持劳动模范创新工作室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劳动模范搭建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科技创新的平台。 第十九条?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宣传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广大职工群众奋发进取,为社会多作贡献。?第二十条? 各地、各单位要坚决制止压制、打击劳动模范的不良现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二十一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一)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三)因犯罪受刑事处分的;(四)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必须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并经授予其荣誉称号的机关审查批准。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撤销,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被撤销荣誉称号的,授予机关应当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劳动模范的相关待遇,如国家、省、市有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