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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职责。(三)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四)加强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研究、起草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文件,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组织接待来本市参观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团。(三)调查本市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四)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聚居村、组的经济、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村组、民族学校的联系。(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六)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七)指导、支持本市宗教团体开展同境内外宗教界的友好往来,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八)组织培训全市民族宗教干部,协助市级宗教团体办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依法管理盐城护国永宁禅寺、盐城市清真寺和盐城市基督教堂等。(九)指导全市民族宗教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局重要文件的起草和民族宗教信息的报送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为少数民族学生升学、考试出具身份证明;按关规定审核涉及民族宗教政策法规问题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承担行政复议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负责机关文秘、信访、档案、财务、保密、保卫及老干部工作;承担局机关、市直宗教团体和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的人事、劳资工作;办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事宜;参与管理有关民族宗教专项经费;指导、检查、审计市级宗教团体和市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工作;组织接待来本市学习、参观、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团;组织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和民族宗教等表彰活动。(二)民族处承担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了解掌握本市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工作;承担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清真食品网点的督查年检工作;完成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三)宗教处承担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宗教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承担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全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负责对宗教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禁、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完成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内设机构行政编制为:办公室1名,民族处2名,宗教处2名。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长(主任)3名。五、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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