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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盐城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二、基本原则(一)服务“三农”。小额贷款组织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和农户,资金投向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二)风险可控。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落实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使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内。(三)市场运作。试点工作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股东,尊重股东意愿。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经营。(四)政府引导。市政府成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承担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服务职责。盐城市金融与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三、工作目标2008年组建开业小额贷款组织2家,筹建2-3家,明年上半年筹建4-5家,各县(市、区)各设立1家。四、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性质小额贷款组织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组织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组织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组织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组织承担责任。小额贷款组织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五、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设立条件股东:小额贷款组织股东组成可在下述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通过公开招标产生。一是按照省方案,由3-5个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或企业法人组成,股东数最多不超过10个,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按照银监会、人民银行指导意见,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由2-200名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两种方式出资人均须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资本金:最低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所有入股资金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缴纳。按照第二种方式组成股东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超过10%。从业人员:小额贷款组织的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2年以上),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农经工作5年以上,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均须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凭省金融办颁发合格证书持证上岗。业务工作人员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组织章程:小额贷款组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7〕142号文件规定,制订组织章程,按章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营业场所:小额贷款组织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符合公安部门的安全标准,且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六、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规定(一)经营范围:所在县域发放小额贷款,但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跨所在县域经营,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试点期间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二)贷款投向:支持“三农”的贷款比例不低于80%,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按照第一种方式设立的不超过资本金的10%,按照第二种方式设立的不超过5%;小额贷款(20万元以下贷款)的余额之和占比不低于70%。(三)贷款利率:小额贷款组织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试点期间贷款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利率上限为年20%。(四)资金收付:小额贷款组织在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委托办理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五)会计制度: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六)风险识别:比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划分贷款形态,识别贷款风险。(七)盈亏核算:在提足贷款一般准备的基础上,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计提贷款风险拨备,并据以核算成本和盈亏。七、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控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风险防控作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相关部门要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经营情况密切监测,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其及时整改或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组织的登记注册,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年度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小额贷款组织的财务监管,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小额贷款组织接受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资产评估;银监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组织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加强对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组织资本金的监控,防止发生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经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可对其停止试点,提交工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一)在经营范围和贷款投向上违反本方案的规定。(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四)经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其他行为。八、试点工作程序根据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加强辖区内组织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对小额贷款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原则上,由市政府统一制定辖区内试点方案、统一组织股东招投标、统一向省领导小组申报各项报批材料。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县(市、区)政府经济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于金融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组织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市、区)政府,可由县(市、区)领导小组直接组织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并直接向省领导小组申报相关材料。(一)按银监会、人民银行指导意见组织试点的工作程序1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领导小组;2招标:省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领导小组会所在县(市、区)按市统一组织公开招标,确定股东人选;3筹建:由招标确认的股东组织筹备组向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市审核同意报省批准后,正式开展筹建,筹建期6个月。申请人凭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筹建批准文件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4开业: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建组向当地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市验收合格并报省批准后,由所在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颁发营业执照。(二)按省方案组织试点的工作程序1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领导小组;2招标:省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按市领导小组的方案组织公开招标,确定股东人选;3筹建:由招标确认的股东组织筹备组向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市审核同意报省批准后,正式开展筹建,筹建期6个月。申请人凭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筹建批准文件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4开业: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建组向当地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市验收合格并报省批准后,由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颁发营业执照。(三)经省批准由县(市)直接组织试点的工作程序1申请:由县(市、区)政府直接报省领导小组;2招标:省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公开招标,确定股东人选;3筹建:由招标确认的股东组织筹备组向县(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省批准后,正式开展筹建,筹建期6个月。申请人凭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筹建批准文件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4开业: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建组向县(市、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省批准后,由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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