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盐城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0日 政策文号:盐政办发〔2010〕15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盐城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省属驻盐各单位:现将《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盐城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组织有关企业,结合企业实际,选择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民银行江苏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企〔2006〕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一、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零售除外)、烟花爆竹(零售除外)、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道路(水上)交通运输、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电力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二、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以不存储风险抵押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风险抵押金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国统字〔2003〕17号)执行。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企业填写《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核定表》,附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当年新设立企业为上月会计报告)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核定后,下达《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其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造与拆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由企业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汇总,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并下达《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电力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由企业分别报所在地建设、交通、水利、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汇总,共同核定并下达《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应当在注册地存储风险抵押金,并向经营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提供有效存储凭证;实际经营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相关证明资料。(三)企业应在接到《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3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由省级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确定的工商银行盐城分行开设的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四)企业按规定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五、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的费用支出;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二)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资金一般不得动用。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专用账户资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下达《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由工商银行盐城分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当需要支取现金时,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依法全部由企业负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1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2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企业(含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督管理,负责出具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外的企业《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汇总上报本市、县(市、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安监局、财政局备案。市、县(市、区)代理银行负责汇总本市、县(市、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结存情况,按季度报上级银行及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二)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增加20万元;若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一次使用本企业风险抵押金70%以上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按照存储标准上浮20%;增加(或上浮)部分由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定,企业接到补存通知后30天内将增加(或上浮)的部分存入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三)经核准为一级、二级及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按存储标准分别下浮15%、10%、5%;若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取消下浮的部分,并按前款规定增加(或上浮)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四)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市和县(市、区)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存)风险抵押金。(五)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本办法规定以外行业或领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准,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六)风险抵押金的具体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七、各有关部门要将存储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凡未存储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八、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九、其他(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盐城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三)在盐城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注册地不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等企业,不能出示已存储风险抵押金的有效证明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与管理,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五)企业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可以免于存储风险抵押金:1书面申请报告;2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单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应当在保单到期前(后)15日内将下一年度的保单原件及复印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十、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有关工作用表另行制定下发。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在盐城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安全生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及时、有序、稳妥,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积极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职工多方共赢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二、工作目标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首先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冶金铸造等重点行业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建筑施工、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电力、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其他高危行业延伸和覆盖,力争到2012年底,在全市初步形成“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的安全生产专业化责任保险体系,使责任保险在全市安全事故防范、突发事件处置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三、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分散风险。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社会应急及风险识别、预警、防范、化解机制加以推进,在行政审批、资金支持、目标考核等方面,研究出台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科学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水平,合理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引导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成为风险共担的责任主体,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切实减少各类事故。(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有关监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手段,积极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和企业,建立健全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针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特点,要择优选择有实力、有信誉、有良好服务水平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保险经纪人,协助做好对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业务管理,设计招标方案,组织公开招标,组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共保体,规范后续管理。中标的保险公司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统一保单、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的要求,进行市场规范运作,实行保本微利,防止不当竞争,服务企业和社会。(三)防补结合,重在预防。树立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在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功能作用的基础上,保险机构介入事故预防安全管理,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对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价、技术咨询服务,提出整改建议。加强保险业对安全生产防灾防损资金投入,提高安全事故预防能力。(四)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既要把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又要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在部分行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行,稳步推进。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险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企业对于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由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伤残而产生的善后处理、经济赔偿等费用,依据有关保险条款,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具体险种目前主要包括: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以及与这些险种附加的相关险种。(一)雇主责任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二)公众责任险:是指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五、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标准和服务(一)保险范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首先在危险化学品(未设置仓储的零售企业和纯票据性经营企业除外)、烟花爆竹(零售企业除外)、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冶金铸造等行业先行试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投保标准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善后赔偿与补偿的实际水平,投保企业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时,应按照以下标准投保: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其他行业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不低于20万元。2公众责任险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不低于20万元。3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高于最低标准进行投保,具体标准与保险公司商定。(三)保险服务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为投保企业提供周到、快捷、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服务。1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机构。保险机构要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充分整合技术、资金等资源,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建立防灾防损制度。保险机构要建立防灾防损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投保企业提供风险管理、保险知识的培训和业务咨询等服务;积极参与事故预防及安全管理,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投保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同时,由承保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预防性投入、社会化宣传、教育培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3建立快速保险“绿色通道”。承保保险公司在企业投保过程中,要做好服务工作,全面核定企业实际人数,及时变更投保名单,出具投保凭证。在投保企业发生应由承保保险公司赔付的事故时,保险经纪公司要协调和督促承保保险公司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损失,实行预付赔款制度,对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承保保险公司应按条款约定先行理赔,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在所需理赔单证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赔付。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客户申请,按照合同约定,按损失金额50%预付赔款,保证在所需理赔单证齐全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赔付剩余部分款项。4帮助企业加强风险管理。保险机构要主动开展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聘请有关专家,积极参与投保企业的事故预防和化解风险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机制,帮助投保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5加强跟踪服务指导。保险经纪公司要协助投保企业办理投保手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保险建议,防止因疏忽造成索赔权益受损或保单失效。要对各承保保险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出具保险凭证、按时填报有关报表,每月五日前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定期提供项目运作情况分析报告,提供决策参考。(四)保险费交纳1投保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障标准,对照行业类别,按照全市招标统一的中标费率按时足额投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2首次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在接到相关通知后30日内,至所在地中标的首席承保人办理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相关手续。3对本意见实施前已自行投保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的企业,在保险期限期满后应当及时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到所在地中标的首席承保人按照本意见办理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政策(一)对按规定需要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状况,自主选择交纳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决定交纳风险抵押金的,要按照国家规定,提出申请,经财政、安监部门审核后,足额交纳,不得分期缴纳;未足额交纳的,要按照规定予以补足。已经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自愿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凭投保凭证按管理权限向同级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全额动用风险抵押金;未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如果参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投保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停止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必须按照要求及时足额缴存风险抵押金。未要求交纳风险抵押金而按本意见要求、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其他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凡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全员实名参保,未全员参保的视为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保费可从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四)为鼓励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实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挂钩的浮动机制:1凡投保企业通过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通过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通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5%。2凡投保企业被评为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3凡投保企业在上一个保险期限内未发生死亡(或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续保时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5%;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1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15%。4上述3种情形如有重合,取上、下调幅度的最大值,在下一个保险年度执行。一旦企业发生死亡(或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亦从下一保险年度起,取消所有费率下调的部分,并按第3条的要求执行上调的费率标准。七、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统筹指导(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事故发生;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企业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这一项工作。(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公布承保公司、中标费率等业务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按照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意见确定的原则、政策,参照试点工作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标准和保险服务,组织制定建筑施工、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电力、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其他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进,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组织,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并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政策法规,提高企业和社会的认知、认同程度,增强安全保险意识,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四)建立安保互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情况,与承保公司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工作不到位、投保企业不满意的,视情给予提醒、警告直至取消相应资格。(五)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将存储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凡未存储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八、上级若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面的新的文件要求,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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