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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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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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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能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公信力。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经充分调研并结合实际,现就市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根据省政府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以“依法实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为原则,以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文件为依据,建立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行统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和相对集中重大行政复议审理权工作。通过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复议,促进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和效益的提高;通过优化行政复议资源,解决行政复议中有案不收、办案力量不平衡和能力不足等问题;通过改进行政复议监督和审理方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目标。 二、功能定位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负责统一接收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申请、安排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机构。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听证、审理和制度建设等工作。 实行国家垂直管理的市直部门行政复议案件按现有机制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职责范围 (一)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 1.制定全市行政复议相关工作制度; 2.接收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申请; 3.安排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4.审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5.制定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标准; 6.研究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重大工作事项; 7.承担其他工作。 (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 2.组织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听证、审理等工作; 3.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关工作会议; 4.负责出席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委员的遴选工作; 5.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6.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为保证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益不受影响,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和审理模式不变,市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可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市直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可向市直部门提出申请。 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经商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案件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由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组织形式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委员20名,由相关专家、教授和行政机关人员担任。对未列为委员的市直部门中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及法制机构负责人,在发生本部门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且需经市政府复议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时,该部门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及法制机构负责人为本起案件的当然委员,对本起行政复议案件行使委员权利。委员的产生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对外增挂“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窗口,挂“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下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的牌子,负责接收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申请。 五、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统一接收申请、分级办理、重大案件集中审理的机制。 1.市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负责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申请接收工作,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统一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转送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办理。 2.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市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3.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转送来的行政复议申请和本机关直接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商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经副主任委员批准后,启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程序;市政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经副主任委员批准后,启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程序。 4.对启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程序的案件,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建案件审理委员会(下称案审会),负责本起案件的审理工作。案审会一般由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特别重大案件的案审会,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参加。案审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名,且人数应当为单数,案审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方式进行投票议决。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对案审会的议决结果行使否决权。 (二)行政复议决定采用分散决定方式。经案审会审理的案件,市直部门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办公室和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副主任委员和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主任委员批准,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市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办公室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副主任委员签署后,报请主任委员批准,由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三)行政诉讼应诉指导。当事人对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行政机关参加应诉工作,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六、相关要求 (一)健全工作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按照政府主导、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要求开展,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要做好工作规则、议事程序和委员职责等制度的建设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在试点工作中,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与市各有关部门沟通与交流,商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和配合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方案应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 (三)强化工作保障。要加强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关机构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适时充实和调整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建设好听证、办案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政府法制办部门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四)及时总结经验。该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推进和落实。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对试点工作要适时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不断完善试点工作内容。 (五)各县(市、区)可参照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推进本地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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