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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三)将市卫生局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增加餐饮服务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职责权限研究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三)依法承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关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发布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四)依法承担化妆品卫生许可的有关工作,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五)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法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以及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配合实施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药物非临床研究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六)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根据授权办理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特殊药品购用手续;接受省局委托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 (七)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按规定监督抽查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材料的质量。 (八)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九)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刊播情况的检查和提请查处。(十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和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法规培训;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十二)指导县(市)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十三)管理所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派出机构。(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文秘、会议、机要、档案、信访、信息、统计、新闻宣传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后勤保障、行政接待、机关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安全保卫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承担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备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有关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赔偿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负责涉及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方面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的审批;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三)餐饮安全监管处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餐饮服务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参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依法承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的有关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化妆品卫生许可有关规范、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承担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五)药品安全监管处(发展服务处)监督实施药品、药品包装材料法定标准;具体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药物非临床研究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根据授权办理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特殊药品购用手续;依法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协助省局办理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以及药品注册监督等相关业务。参与拟订全市医药产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培育大型医药企业集团,扶植中小医药企业发展,指导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药学专业人才的在职继续教育和其他涉药人员的业务培训。(六)药品流通监管处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负责辖区内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参与药品招标监管;负责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刊播情况的检查和提请查处。(七)医疗器械监管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处)?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参与医疗器械招标监管;接受省局委托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办理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制度;承担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资料的收集、管理、审核、上报,对各县(市、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教育培训;承办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委托群发性不良反应(事件)及死亡病例现场核查工作;向涉药单位和公众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专业咨询;承办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药品稽查处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材料的质量;受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案件的举报和投诉,负责对上级布置查处的产品质量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和责任人;组织实施全市药品质量监督抽验计划;指导和监督县(市、区)药品稽查执法、应急管理、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九)财务审计处承担局机关的资产及财务管理。负责直属单位资产、财务的综合管理,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实施审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十)人事教育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编制、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业务培训;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培训、考察等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老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内设机构行政编制为:办公室7名,政策法规处4名,餐饮安全监管处4名,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4名,药品安全监管处4名,药品流通监管处4名,医疗器械监管处6名,药品稽查处7名,财务审计处3名,人事教育处3名。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另核纪检组长(副处职)1名;正副处长(主任)2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3名(含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市食品药品稽查专员各1名),副处长(副主任)10名(含市食品药品稽查专员2名)。五、其他事项(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根据省相关部门的“三定”规定,由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二)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亭湖分局、盐都分局分别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均为正科级,分别负责亭湖区、盐都区辖区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亭湖分局、盐都分局行政编制均为14名。领导职数均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纪检组长)。(三)由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整合。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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