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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盐城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盐城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三)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四)加强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五)增加三峡工程移民管理职责,将市民政局三峡工程移民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利局。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水利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二)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论证的评价工作。(三)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对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盐城市区防洪工作,指导全市城镇防洪工作。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四)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市水资源(含矿泉水、地热水)。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并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五)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监测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提出饮用水源地设置意见。(六)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批)并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发布水质监测通报、水资源公报。指导水务一体化工作。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七)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仲裁水事纠纷。负责河道采砂取土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水行政征收工作。(八)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编制、审查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实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含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及相关资质管理。(九)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与开发,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管理。承担三峡工程移民管理工作。(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节水灌溉、乡镇供排水、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十一)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参与水利投入机制和筹资政策的研究,指导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十二)负责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贯彻执行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拟订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信息化和全市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内设9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一)办公室(市三峡工程移民管理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综合协调、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建议提案、史志、信访、督查督办、文书档案、机要保密、综合治理和机关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承办和协调综合性会议和重要活动;负责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指导全市三峡工程移民管理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编制水利法制建设规划;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水行政许可和水行政执法、水行政征收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重大水事纠纷的调处;牵头组织实施市级水行政许可工作。(三)水资源处(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办公室)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保护规划和节水规划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承担市级取水许可有关职能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并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按规定划定水功能区并监督实施;组织监测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按规定提出饮用水源地设置建议;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批)工作,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和水质监测通报;指导水务一体化工作;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四)规划计划处指导全市水利规划工作;组织起草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流域(区域)水利规划以及边界水利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审查报批,拟订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全市大中型和直属水利基建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立项申报及计划下达;负责市属水利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五)基本建设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省属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的核转和审批;组织实施全市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并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建设监理工作;承担水利工程的报建登记、开工审(转)批有关职能工作;组织审核、申报全市水利建设相关单位的资质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负责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市级验收。(六)财务审计处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财务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市级水利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水利资金的使用、核算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内部审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市承办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七)工程管理处指导全市各类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重点水利、城市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管理;承担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位置、界限等审批事项的有关职能工作;指导全市河道、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八)农村水利处(科技处、市水土保持办公室)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节水灌溉、乡镇供排水、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编制水土保持治理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承担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有关工作并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技研究和推广;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九)组织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水利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工培训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7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为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内设机构行政编制为:办公室4名,政策法规处1名,水资源处4名,规划计划处4名,基本建设处4名,财务审计处4名,工程管理处1名,农村水利处4名,组织人事处4名;监察室2名。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另核纪检组长(副处职)1名,总工程师(副处职)1名,水利工委主任(副处职)1名;正副处长(主任)2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3名(含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团委书记、妇委会主任各1名),副处长(副主任)8名。五、其他事项(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保局对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对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三)市水利局履行的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工作职责,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四)市水利局履行的水行政综合执法职责,由市水政监察支队承担。(五)市水利局履行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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