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0日
政策文号:盐政办发〔2015〕7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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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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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理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解决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落实等问题,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水办〔2013〕58号)、《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苏水农〔2014〕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明确管护经费,积极推广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等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改革原则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实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范围及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广泛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重点解决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问题,加强组织领导,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建设与管理,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在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生产、生活)用水的权益。坚持节水优先原则。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改革目标
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完好率、利用率,科学合理使用工程、保护工程,保障工程发挥长久效益,力争到2017年底,全面建立适应我市工情、水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实现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明晰、权责落实、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总目标。主要是:通过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管理权、使用权和管理范围;通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建立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健全工程运行管护机制;通过制订科学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四、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中小河流及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县域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不含)的3级以下堤防(不含)。
小型水闸。孔径8米(含)以下的小型水闸。
排涝泵站。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排涝泵站。
灌区。全市4个大型灌区和12个中型灌区内斗渠以上(不含)的小型水源工程和渠道工程(不含已列入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局属工管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斗渠以下(含)和小型灌区的全部灌溉泵站、渠道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工程。
高效节水工程。低压管道灌溉泵站及管道工程,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工程等。
盐城市区及各县域城市防洪工程、按照规划丧失功能或经鉴定需要拆除重建的水利工程和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等三种类型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五、改革内容
(一)确权登记发证
确权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坚持县级人民政府主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部门配合,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经营状况和管理范围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划分类型,在此基础上明确各类工程的改革目标和完成时限。要扎实做好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确认工作,尤其要做好国家、集体参与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工作。
不同出资方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政府独资兴建的工程及参与投资经营性供水工程形成的股权为国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村集体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经营管理的工程,由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所在地农村集体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采用股份合作制兴建的工程,产权按股本或合同约定进行界定。村委会组织农民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归农民所有。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产权归个人所有。由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划归农民个人所有。农户自有工程未用完的水,依据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允许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原则调剂余缺。
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国家补助、群众投工投劳和乡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跨村跨乡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合作人所有。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行多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机制。
争议产权界定。对产权有争议的,由上一级政府委托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界定,也可提请法院裁定。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定后,由所有者向县水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村、镇签署意见,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利部门核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对于新增、更新或改造工程的产权证办理,按照上述相关程序执行。
(二)明确管理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引导发展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业化服务机构、农民用水者协会、水利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实体。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可自行管理,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经营管理主体,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运行,并要服从防汛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
积极推进建立健全以农民用水合作社、农民用水者协会、排灌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农村用水管理体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在用水户自愿基础上,由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有关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管理的决议,制定和执行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体制改革,检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经营者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可以自己经营管理工程,也可聘用有一定技术知识、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经营管理工程,受聘者直接对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并受其监督。
1.承包。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不变,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的使用经营权委托给承包者,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权利关系,承包者按合同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不变,将使用经营权通过招标等办法出租。所有者与承租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者在交付风险抵押金和租金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承租者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与新的承租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以公开竞价或协议的方式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可以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参股,共同拥有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经营权,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
4.拍卖。将工程的使用经营权或所有权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有偿转让,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规模,可以只出售使用经营权,也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拍卖的除外。
5.委托管理。以镇、村组为单位,对区域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统一委托管理。由政府出资,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面向市场,委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市场化统一管理。
对一些公益性较强、暂时无法通过改革吸引社会资金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当地政府要切实负担起维护和管理责任。
(三)落实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为小型水利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各镇分别是本管辖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责任主体,各水利(务)站分别是本管辖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业务指导单位,各村分别是本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责任主体。跨镇的小型水利工程,除由县水利部门统一管理的工程外,其他的由主要受益方所在镇统一管理,其他涉及镇配合。
各县(市、区)要成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四)筹集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资金,建立较为稳定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可以从以下几个渠道落实管护经费:一是用水者协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或者工程收益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资金;二是各层各级每年也要从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中,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三是土地出让收益中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和养护的经费;四是各地要因地制宜探索支持社会参与的优惠政策,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五是其他经费。
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具体管理人员报酬。
(五)制定管理标准
要按照有关质量和技术标准,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规模,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保证农村河道、渠道、机电泵站、圩堤等其他配套建筑物等安全运行,满足灌溉、排涝、防洪和农村水生态保护的需要。
六、实施步骤
(一)进度安排在2014年开展全市试点镇及试点村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5年,年底前完成试点镇、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工作,积极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的改革经验,全面铺开全市改革工作,各县(市、区)完成实施方案或细则制定工作。2016年,省级试点县盐都区完成改革工作,市级试点县东台市基本完成全市改革工作,其他县(市、区)进一步扩大试点镇、村范围,加快推进改革工作。2017年,完成全市改革验收工作,总结经验并完善提升。
(二)实施步骤盐城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循序渐进、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总体上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行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水利、财政部门组织落实,镇及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研究制定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各镇也要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明确人员、职责、任务,并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工作。
2.调查核实阶段。各镇协助水利部门,以水利普查数据为基础,对本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抽调事业心强、作风扎实、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按照改革范围登记各类小型水利工程,搞清楚工程数量、规模、运行状况、维护经费来源、常年维修费用、管护人员报酬等基本情况。做到工程数量清、目标任务清、改革内容清,完善工程档案资料,调查摸底信息资料要登记造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组织实施阶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切实抓紧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积极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排灌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镇、村为单位成立农民用水协会或排灌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镇水利站、工程产权所有者、工程承包人和村级水利设施管理员为会员。章程及管理制度起草、筹备并召开协会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协会负责人)会员培训等工作由镇水利管理站在镇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实施。用水合作组织作为甲方与乙方(水利设施管理员、委托管理人)签订管护协议,村民委员会作为鉴证方参与,履行监督检查之责。协议要明确三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包含工程维护标准、工程设施管理制度、防汛抗旱义务、工程安全责任、依据管护范围和工作量确定的经费补助标准、考核奖惩办法、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等。用水合作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接受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是积极落实村级水利设施管理员制度。以行政村为单位,每村至少设立一名村级水利设施管理员。选聘人员要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政治素养,并且熟悉本村水情、工情,有一定水利工程管理能力的同志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村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设备、设施的防损防盗;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用水调度;协调解决水事纠纷等工作。在设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镇、村,水利设施管理员要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是积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补助标准、管护要求、奖惩制度、考核办法等,实现每一个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都有管护主体、管护协议、管护档案、管护机制的目标。
4.总结建制阶段。改革基本完成后,要及时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要及时登记发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监制,由各县(市、区)水利(务)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同时,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会议记录、产权证、合同书等资料认真进行清理,分类立案归档,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地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分解落实责任,做好统筹协调,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要成立由县级政府牵头,水利、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资源开发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改革试点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
(二)出台改革方案。在继续开展工程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确定改革的对象范围、任务目标、基本原则、组织方式,制定改革的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对改革相关部门单位职责进行划分,明确工程管护经费标准和保障渠道,提出具有本地特色的管理管护模式,制定管理管护制度健全计划,建立改革推进和工程长效管护的监督考核机制。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工程调查摸底、测绘统计、清产核资、制定方案、颁印证书、考核评估、培训宣传及档案整理等支出,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改革监督考核机制,实现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市级水利、财政部门以县级为单元对改革情况进行考核;县级政府对辖区内镇(区)、工程管理单位或管护主体进行监督考核,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五)营造良好氛围。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主体是各级政府,受益是广大群众。推进改革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干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鼓励群众投工投劳、投资参与改革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