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试行)》、《盐城市政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及《盐城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盐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单位、驻市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制度。第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第五条政府机关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办法的行为。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第七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第八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和作出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第九条本制度由盐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根据《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开展政务信息公开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第三条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程序:(一)部门《政务公开目录》,报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报主管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二)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小的一般信息,由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公开;(三)属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信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报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四)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政务信息,必须报主管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第六条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审核。严格按照《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能,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公开目录必须由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审核政务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三)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提供正式文本文件或上级领导批示,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第七条政务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要审核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保证信息公开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和服务对象。第八条政府机关信息义务人违反规定隐匿政务信息或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并给信息公开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九条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本制度由盐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盐城市政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盐办发[2006]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政务信息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类别、主要职能、机构设置、优质服务承诺、联系方式、投诉监督途径; (二)按《行政许可法》要求设置的各项许可类项目; (三)不属于法定许可类的各种办事及便民服务项目; (四)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五)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七)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八)大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九)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十)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十一)公用事业、教育、医疗卫生收费;(十二)关系到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影响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十三)当地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发布及处理情况;(十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十五)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十六)其它应予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示方式(一)通过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公示;(二)通过政府公报、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公示;(四)通过政务公开栏、便民服务大厅、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公示;(五)通过印发办事指南、群众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六)其它公示方式。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及时更改公示内容,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第七条政务信息公示意见反馈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通过政务信息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要统筹考虑公示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职能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的,在公示结束后由职能部门将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并提出建议,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基层单位负责向社会公示的,在公示结束后由基层单位对各方面所提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负责解释和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公示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公示报告主要内容:1公示的基本情况;2收集到的主要建议及理由;3对主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政务信息公示责任追究。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九条本制度由盐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盐城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盐办发〔2006〕21号)和《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盐政办发〔2006〕5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二)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按《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三)政务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五)政务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六)政务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七)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第七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务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见当年考核通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确定见《盐城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第九条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一)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四章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第十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同级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提出并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二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五)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第十四条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盐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盐城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盐城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为推进政府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科学考核市直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盐城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考核细则。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一、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10分)(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职责明确;(5分)(二)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3分)(三)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政务公开工作。(2分)二、政务公开的内容(30分)(一)按照《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公开,信息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利于监督的原则;(10分)(二)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5分)(三)按政务公开目录的内容制定办事指南如实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公开要具备以下内容:1本单位职能公开:本部门行政职能、权限范围、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内容全面公开。(2分)2办事事项公开:除国家明确规定属于保密以外的事项均应公开,特别是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处罚标准等与群众关系密切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事项公开。(3分)3办事依据公开:对办理的事项,均应一并公开该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并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提供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事程序所要求的材料,以备索或备查。(2分)4办事时限公开: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的时限,并履行其承诺。(2分)5办事程序公开:依法规范办事程序,利用公示栏、电子屏幕、网站等形式详细公开办事流程,方便办事。(2分)6办事结果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2分)7优质服务承诺公开:明确办事纪律,提供优质服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对违背承诺行为进行追究。(2分)三、政务公开的形式(10分)(一)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 3分)(二)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3分)(三)及时解答、处理群众咨询和提出的问题。(4分)四、政务公开的程序和时限(20分)(一)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公开政务信息;(5分)(二)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三)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5分)(四)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应有充分理由。(5分)五、政务公开制度完备(10分)(一)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4分)(二)建立政务公开内容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4分)(三)政务公开各项制度科学合理,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认真执行。(2分)六、政务公开效果明显(10分)(一)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5分)(二)民主评议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5分)七、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10分) (一)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政务公开制度规定落实情况。(3分) (二)依法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3分) (三)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情况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4分) 。?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 ,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绩,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89分。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79分。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同级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主题词:政务公开△制度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2月20日印发?共印300份盐城市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机制,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盐办发[2006]21号)和《盐城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政务公开评议坚持民主、客观、真实的原则。 ? 第三条凡纳入政务公开考核范围的政府和部门必须实行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并列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第四条政务公开评议的形式,一是通过“万人双评”、行风评议和“政风热线”等,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二是以问卷调查形式组织专项评议。第五条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政务公开的民主评议工作,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乡(镇)政府及县(市、区)相关部门政务公开的民主评议工作。第六条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的内容:(一)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二)执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情况;(三)政(事)务信息公开真实、全面、及时, 以及公开形式多样、方便群众情况;(四)办理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意见、投诉情况。 ? 第七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一)作出民主评议决定,并进行公告; (二)聘请民主评议员,一般不超过15人;(三)组织评议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四)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民主评议测评表; (五)公开评议结果。第八条对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满意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部门、单位,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成限期整改。对搞形式、走过场,搞假虚评议、欺上瞒下的,坚决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盐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