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扎实做好全市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农业保险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以打造“江苏农业保险工作强市”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认真落实农业保险惠农政策,巩固试点成果,适度提高保障水平,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创新意识,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全市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发挥更大作用。二、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一)巩固发展主要种植、养殖品种保险。在整体推进面上,水稻、三麦、棉花、玉米和油菜等5个主要种植业品种的承保面保持在8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2个主要养殖业品种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在保障程度上,主要种植品种的保险金额在每亩300元、400元、500元三个档次中,以县(市、区)统一选择一个档次[原则上在400元及以上,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财力和群众意愿研究确定];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奶牛的保险金额为每头4000元。在保费补贴上,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60%,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10%;能繁母猪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50%,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3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县(市、区),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外再增加10%保费补贴;奶牛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50%,农民自缴保费不高于30%,其余由各县(市、区)财政补贴。在时间要求上,7月底前要完成水稻、棉花、玉米、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保费的收缴及相关工作,11月底前,完成三麦、油菜的保费收缴及相关工作。积极实施主要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各县(市、区)原则上在承保水稻、棉花、玉米时至少选择一个乡镇进行试点,承保越冬三麦、油菜时力争全面实施。(二)大力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重点围绕我市农业现代化要求,大力发展特经作物、设施园艺、规模畜禽业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在整体推进面上,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含能繁母猪,下同)应努力达到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0%以上,力争达到15%以上(具体口径及目标任务见附件一),其中,养蚕力争应保尽保,蔬菜大棚(含棚内蔬菜)保险覆盖面达到50%以上,力争达到80%以上。在保障程度上,继续实行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具体标准仍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业保险试点几项工作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118号)和《关于对高效农业保险有关政策条款进行适当调整的通知》(盐农险办[2009]6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二)。在保费补贴上,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50%,农民自缴保费不高于30%,其余由各县(市、区)财政补贴。省财政厅文件规定,财政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奖励政策以省辖市为考核单位,当省辖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该地区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以上(含5%)时,省财政在原来保费补贴比例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的奖励;达到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15%(含15%)时,省财政在原有保费补贴比例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在工作方法上,坚持“两优先”,优先动员种养条件较好的农户(单位)参加保险,优先动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参加或为农户参加保险。在时间要求上,力争11月底全部完成目标任务。(三)进一步做好农机和渔业保险工作。继续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及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工作,力争应保尽保。在保费补贴上,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40%,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10%。各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农机具保险工作,在确定主要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承办机构时一并确定其应当积极承保农机保险,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不得强行捆绑销售商业险。涉及财政保费补贴的农机险种,承保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缴纳个人应承担的保费部分后即应当出具保单,并向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及时划拨补贴资金。积极推进渔业保险,不断扩大渔业保险的承保面。具体按《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政策性渔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26号)执行。三、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运行机制(一)巩固提升农业保险运营模式。2011年,在巩固“联办共保”模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保持5:5。按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人保财险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和紫金财险公司三家承保。变更承办公司的,应采取招标方式,在参与我市农业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中选择承办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开拓新险种,积极承办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协议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与承保公司责任,明确承保公司不得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拒保或变相拒保。农机、渔业保险统一采取承办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即:由保险公司单独承办、自主经营,政府及有关部门除做好财政补贴、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外,不参与保险的具体运作和理赔。(二)坚持全市统一的农业保险条款。农业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全市统一,严格按《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0号)、《盐城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蔬菜大棚保险条款》(盐农险办[2010]1号)及省市其他条款等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三)规范农业保险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费仍按当年总保费(含财政补贴部分,下同)的15%(渔业保险及采取自营模式的农机保险除外)提取,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其中承保公司管理费用为6%(其中不低于3%用于乡镇、村承保、查勘、理赔服务及考核、“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建设);县(市、区)、乡(镇)、村行政组织推动费用为9%(其中,不低于5%用于乡(镇)、村组织推进及承保理赔服务,05%由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用于市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信息管理、专家咨询等相关费用支出)。在提取的顺序上,在将已到账的总保费按“联办共保”风险承担比例进行分配后,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所分配保费的15%分别提取管理费,并由承保公司在保费分配时按总保费的15%同步划拨至县(市、区)政府农业保险管理费账户。农业保险管理费必须分项用于农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重点向基层倾斜,体现事权与财力相匹配,要求谁做事、谁用费,保证有人做事、有钱做事。如有政府主管部门与承保公司共同举办的相关活动,其费用由政府部门与承保公司按保险责任比例进行分摊。各地不得将管理费用于抵顶本级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也不得将管理费用于抵顶财政应安排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保险办公室)必须严格按规定统筹使用所提取的政府部分农业保险管理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严禁将管理费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日常经费混用,严禁用于与农业保险无关的开支。农业保险资金和管理费必须按规定比例及时、如数划拨。为确保承保公司保单及时生效,保障农民群众利益,农民自缴保费必须在到账后15日内按比例将应划拨的保费划入承保公司。(四)加强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要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县(市、区)农业保险办公室、财政部门、承保公司都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使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市农业保险办公室要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各地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筹集、使用、基金及其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每年都要有年度报告,由县(市、区)农业保险办公室、财政部门和承保公司核对签章后存档,并及时报市备案。四、努力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把握重点环节,确保承保核保、凭证发放、损失确定、赔款支付“四到户”和承保信息、理赔结果“双公开”;强化重点险种精细化管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一)规范开展承保工作。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禁止村组干部为辖区内农户代垫、代交或以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坚持承保条件,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投保时能繁母猪必须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对于未配带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对于其他高效设施农业,要督促参保农户加强防护、防疫、防病措施,提高管理水平。(二)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坚持取信于民,严格按保险条款、出险事实和保险责任理赔,不得将保险赔付比率与考核奖励挂钩,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加强农业保险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力度,建立农经、农业、保险三方联合查勘定损机制,严肃查处虚假承保和虚假理赔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情况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规范理赔流程,加快理赔资金划拨,各地财政部门应与承办保险公司共同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全面实行“一折通”支付受灾农户理赔款,确保理赔款及时到户。(三)加强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重点险种的承保、受案、查勘、定损、理赔一体化管理的专项指导意见和重大灾情农业保险应急预案。对能繁母猪等畜禽保险,承保时坚持条件,出险时及时查勘,查勘时必须到场。投保畜禽死亡后必须严格实施无公害处理,无公害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无公害处理费用不超过50元/头,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开展死亡投保畜禽的无公害集中处理。(四)强化创新驱动。加强管理创新,积极实施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全面使用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软件,适时开通农业保险网站,提升政策公开和服务公开水平。加强险种创新,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符合农民需求的农业保险品种,抓紧条款备案审批,努力使农民群众尽早受益。加强服务创新,创新农业保险防灾减灾机制,在农业灾(疫)情易发年份、易发季节,适时组织农经、农业技术、财政、气象、承保公司等方面专家,指导、帮助农民防灾减灾,将农业保险关口前移,事后补偿和事前预防双结合。五、继续充实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2011年,各县(市、区)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变。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将上年度的三麦、油菜保费总收入的10%上缴至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10月底前将本年度投保水稻、棉花、玉米保费总收入的10%上缴至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市财政部门收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上缴资金后,要在15日内及时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划入专户,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申请。同步充实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地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10%比例安排资金,连同上级财政部门的保费奖励、县级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县级政府当年保费收入结余以及其他可用于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的资金等,不断充实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承保保险公司按补贴险种当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或进行再保险),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牢固树立保险惠民、服务至上理念,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宣传发动到位、工作推进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一)认真抓好宣传培训。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发放致广大农民一封信或宣传手册、深入种养大户等各类载体和行之有效的方法,把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农作物灾害和疾病防治技术结合起来,通过送服务下乡,让农业保险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户真正体会到农业保险的优越性。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市培训到县(市、区)、乡镇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县(市、区)培训到乡村两级工作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等,做到每个参保行政村至少有一名懂得农业保险知识、了解相关政策的专业人员。(二)不断加强部门协作。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农办和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组织、调研、指导、协调和督查;财政部门要及时编制财政保费补贴预算,积极做好与省(市)衔接工作,保证保费补贴及时到账和理赔资金及时划拨,认真做好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承保公司要努力增强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运转高效、服务有力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增加服务人员、服务设施配备和“三农”保险服务站(点)投入,将服务关口前移至涉农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等方面能第一时间获得保险服务;农业技术、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职责要求做好农业保险的相关工作。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积极开办符合农民需求的农村保险品种,开展以险养险,逐步构建具有盐城特色的农村保险综合保障体系。各地在政府采购商业保险业务时,可优先考虑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三)切实强化考核督查。认真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农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工作推进考核奖励办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积极性。认真开展农业保险专项督查,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四)高度重视保险信访。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承保公司要重视农业保险投诉及来访接待工作,对农业保险投诉案件要及时进行分类登记和认真处理,做到事事有受理,件件有回答;对复杂案件,要集体研究,制订方案,妥善处理。各县(市、区)农业保险办公室要在6月20日前将本县(市、区)2011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及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协议(一式四份)报市农业保险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