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2013年盐城市海洋伏季休渔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2013年盐城市海洋伏季休渔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市海洋与渔业局制订的《2013年盐城市海洋伏季休渔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 2013年盐城市海洋伏季休渔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市海洋伏季休渔(以下简称休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2〕1号)和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关于加强2013年东海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渔政字〔2013〕47号)以及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渔民的切身利益为宗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确保今年我市休渔工作安全、顺利完成。 二、休渔时间与类型 2013年休渔时间为: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和刺网类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其中,定刺网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8月31日12时。 我市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几种作业类型兼作的渔船,凡其作业类型之一属休渔对象的,均应纳入休渔范围。其休渔时间从最早休渔的作业开始至最迟休渔结束的作业为止。 三、实施步骤 2013年休渔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巩固成果阶段等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5月18日至5月31日) 主要是落实组织领导,开展宣传发动,充分做好休渔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管理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6月1日至9月16日)主要是加强休渔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防止休渔对象渔船违规作业,并做好休渔港口安全管理、渔民技能培训、修船补网等服务指导工作,引导渔民就地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保证休渔有序、稳妥地进行。 (三)巩固成果阶段(9月16日至10月10日) 休渔结束后,继续贯彻落实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制度,严格遵守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线以内禁渔和幼鱼比例保护等规定,从严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案件,预防开捕后捕捞强度过大、过密、过猛,巩固休渔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实施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各地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渔业部门主动牵头,公安、工商、交通、水利、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发挥镇、村居的作用,走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道路,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建立健全并积极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成立休渔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广泛宣传,接受监督。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重点宣传休渔范围、时间和作业类型,尤其要做好从事几种作业类型兼作渔民的宣传、解释和教育工作。要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各界宣传休渔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和确保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以及维护渔业生态效益对提高渔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作用,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休渔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各地要提前向社会公布休渔渔船名单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休渔秩序。市海洋与渔业局休渔举报电话:0515-88334965。市渔政监督支队要对各地休渔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三)全面部署,强化管理。各地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坚持平时与重点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监管与教育相结合、海上与陆上相结合的方针,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建立休渔管理应急预案,及时解决突发事件,确保休渔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各地要按照“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应休尽休”的要求,及早进行动员部署和落实。要抓紧界定休渔对象造册登记,在渔港、码头等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并按首报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数据。要对渔港进行清理整顿,留出航道、留出泊位,确保每艘休渔渔船都有合适的位置停泊。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属的休渔渔船按时全部回港。 (四)突出重点,强化监管。休渔期间,各地要切实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休渔渔船的监管工作: 一是要加强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的执法力度。市渔政监督支队要按照东海区渔政局下达的巡航任务书的要求,积极组织巡航,加强与连云港渔政机构的合作。重点打击北方渔船利用开捕时间不同违法南下生产的行为。 二是要加强省内市、县交界海域的监管。对利用各地休渔管理力度不一或管理疏漏违法出海,来我市、县海域作业的渔船(包括收鲜船),一经查获,一律根据异地查处原则,按照违反休渔规定进行处理。 三是要加强镇涉渔船舶休渔的监管。所有纳入镇安全监管涉渔船舶均应当返回所属县(市、区)进港休渔,严禁跨市停靠。对跨市停靠的镇涉渔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按照船网分离的原则,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押回本地监管。 四是要加强海上收鲜船和养殖船的监管,防止其出海捕捞或收购违规渔获物;禁止在休渔期间为休渔渔船提供加水、加油、代冻和储藏等服务。 五是要建立休渔台账制度,具体包括休渔管理方案、休渔管理领导小组、休渔渔船名册(包括在本地休渔和在异地休渔)、休渔渔船泊位示意图(或泊位表)、休渔责任状、休渔渔船移泊报告书、异地休渔渔船申请表、异地休渔渔船委托管理函、异地休渔渔船委托确认函、休渔渔船动态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记录表、休渔违规处理记录表等内容。台账表格格式可登陆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东海渔业信息网( www.dhyzchina.gov.cn)下载。各地应根据休渔台账示例的要求,统一制作本地区休渔台账,进一步理清休渔管理思路,落实休渔监管措施。 六是要继续执行伏休渔船首报制度,并按照要求及时通过“东海区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首报软件”上报。休渔渔船的作业类型应当按照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填写。首报表报市渔政监督支队,邮箱:ycyzpnn@163com。 七是要加强对异地停港渔船的管理,切实掌握异地休渔渔船基本情况。严格按照《东海区异地休渔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录入“东海区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首报软件”。 (五)抓好安全,严格执法。各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抓好休渔期间渔港、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坚决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切实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结合“护渔2013”海洋渔业执法行动,重点查处异地休渔渔船违反休渔规定非法作业、从事渔业活动的“三无船舶”和“三证不齐”渔船以及使用电脉冲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在拖虾作业休渔期间,要加强港口检查,从源头上制止电脉冲捕捞等禁用渔具的行为。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对于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应取消其当年渔船燃油补贴。对于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渔区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确保休渔大局稳定。 (六)充分履职,强化服务。在休渔期间,各地要关心渔民生产、生活,对休渔停港渔船一律不得加收费用,增加渔民负担;要组织渔民进行渔业法规、安全知识、生产技能等培训;要指导和帮助渔民搞好船只保养,维修。在开捕前,要组织渔业后勤服务单位搞好物资储备,确保休渔结束后,渔船能及时加油、加冰、加水等物资补给,不能影响渔船正常出海生产。 (七)及时总结,不断提高。各地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的意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休渔效果评价工作。密切关注休渔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认真总结休渔制度执行情况,以不断改进和提高休渔管理水平。书面总结于9月底前报市渔政监督支队,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联系人:陈勇,联系电话:88334965,邮箱:chenxiao_yo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