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强化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中共盐城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红线区域,依据《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的(含省级生态红线区域)涉及我市9类生态红线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洪水调蓄区、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公益林、生态绿地。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红线区域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和监督管理、评估考核负总责。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第五条 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对主管的省、市级生态红线区域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考核评估。其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考核评估。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考核评估。林业部门负责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等考核评估。水利部门负责洪水调蓄区、清水通道维护区考核评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高速、国道、铁路两侧生态绿地考核评估。 各生态红线区域具体管理机构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依法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中省、市级生态保护区域,制定年度保护计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监督管理考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三)《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四)《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五)《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保护政策、管理办法、年度保护计划或方案等相关文件。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加强本辖区内各类生态红线区域保护。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管委会,要按照《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域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建立生态补偿资金,制订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要定期对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指标进行监测评估,优化保护措施;组织开展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已划定的省、市生态红线区域范围。生态红线区域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和管控级别的调整或者改变,属省级生态红线区域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市级生态红线区域的,应当经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生态红线区域一级管控区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三级管控区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环保、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委、水利、旅游、海洋与渔业、林业、规划等部门对生态红线二级、三级管控区内依法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在项目立项、审批与核准、备案时,严格落实省、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明确的分级管控规定。 第十三条 东台、大丰、射阳、亭湖、滨海、响水沿海六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涉及珍禽保护区实验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开始就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省、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明确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但发现涉及保护区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迅速组织恢复原状工作,坚决遏制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各自负责的生态红线区域进行执法监管,对擅自调整生态红线区域、违法进行资源开发和建设活动、非法排放污染物、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应责令立即停止,依法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省、市(用于大市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有利于生态红线区域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生态红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章 评估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评估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日常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总结自评和上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要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完成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评估报告;各县(市)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省级人民政府,各区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环保、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与政策落实、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生态建设与恢复、生态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评价等方面进行考核,形成部门考核意见;市环保局、财政局综合各部门的考核意见,形成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情况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保护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市环保、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委、水利、旅游、海洋与渔业、林业、规划等部门要针对省级生态红线年度考核指标进行自考核,并做好向上对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各区的考核结果,作为市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估考核细则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环保局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管委会参照市级做法制定本辖区内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