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盐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政策文号:盐政办发〔2011〕1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盐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盐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盐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了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的互济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人社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文[2010]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苏政办发[2010]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坚持广泛覆盖原则,充分保障职工权益;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原则,公平公正处理用人单位、职工等各方面利益关系;坚持促进工伤预防原则,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增强基金抗风险调控能力;坚持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原则,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坚持和谐平稳过渡原则,推动工伤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管理。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雇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的基数执行。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并实行费率浮动,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预算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后实施,所征收基金及时纳入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工伤认定及因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全市范围内工伤保险支付的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扩大支付范围、擅自增加支付项目。统一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管理。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统一信息系统。加快全市工伤保险统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工伤保险登记、征缴、基金管理、待遇结算和调整、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第四条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制度。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年初应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列入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按年上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实行市级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市、县(市、区)每年三月底前按照上年度实际工伤保险费收入10%一次性上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提取的风险调剂金总额达到县(市、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时,可暂停划转。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制度后,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伤保险工作的职能、权限不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工伤保险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税务、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继续做好工伤保险费征缴、规范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工伤保险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各项政策规定和相关工作的全面落实以及辖区内的工伤认定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调剂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及时核拨工伤保险调剂基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并按期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及时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财政专户。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调剂基金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业务;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发放工伤保险待遇;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基金的规范运行,与财政、地税、银行等部门的对帐工作;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第七条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盐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盐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了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的互济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人社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文[2010]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苏政办发[2010]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坚持广泛覆盖原则,充分保障职工权益;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原则,公平公正处理用人单位、职工等各方面利益关系;坚持促进工伤预防原则,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增强基金抗风险调控能力;坚持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原则,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坚持和谐平稳过渡原则,推动工伤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管理。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雇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的基数执行。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并实行费率浮动,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预算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后实施,所征收基金及时纳入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工伤认定及因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全市范围内工伤保险支付的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扩大支付范围、擅自增加支付项目。统一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管理。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统一信息系统。加快全市工伤保险统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工伤保险登记、征缴、基金管理、待遇结算和调整、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第四条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制度。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年初应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列入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按年上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实行市级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市、县(市、区)每年三月底前按照上年度实际工伤保险费收入10%一次性上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提取的风险调剂金总额达到县(市、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时,可暂停划转。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制度后,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伤保险工作的职能、权限不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工伤保险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税务、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继续做好工伤保险费征缴、规范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工伤保险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各项政策规定和相关工作的全面落实以及辖区内的工伤认定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调剂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及时核拨工伤保险调剂基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并按期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及时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财政专户。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调剂基金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业务;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发放工伤保险待遇;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基金的规范运行,与财政、地税、银行等部门的对帐工作;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第七条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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