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城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1日
政策文号:盐政办发〔2009〕9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城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盐城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盐城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盐城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10月)为严格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土资源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在全市范围集中清理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促进用地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二、清理范围(一)批而未征土地: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收的土地;(二)征而未供土地: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且已实施征收或经市政府批准使用存量整合计划,但未实施供应的土地;(三)供而未用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四)用而不足土地: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2,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建设用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方法步骤(一)宣传发动(10月1日至10月20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法规和重大意义,为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政府组织召开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对全市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二)调查摸底(10月21日至11月10日)。通过清查,准确把握闲置土地的分布现状,在历年供地台账和土地登记基础上,采取“图斑、批文、实地”三结合的方式开展闲置土地全面清查。一查图斑,以土地变更调查资料为依据,核查每宗闲置土地的图斑变化情况及具体位置。二查批文,做到地块权属清晰。通过查找土地批文、证书、合同等,明确土地权利人及土地闲置时间。三查地块,查清地块实际使用情况,做到地块统计清晰。建立专门工作台账,细化每一宗地的面积、权属、期限、处置方式、责任人等属性,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要将其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来源、土地现状、闲置原因等逐宗核实登记归档,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位置图。(三)集中处理(11月11日至12月20日)。按照清理政策的要求,根据工作台账,针对每宗地块的情况,分类制订处置实施方案。1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置。尽快依法征收,补偿到位,纳入储备,适时上市。如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需要调整的,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突破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总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适当调整。2对征而未供土地的处置。抓紧安排供地,优先用于保障扩大内需项目用地。对于项目自身原因造成未能供地的,应及时调整给急需用地项目。没有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意调剂的项目,要督促用地单位限期办理用地手续,限期开工建设,否则依法取消该项目用地,由政府纳入储备。3对供而未用土地的处置。(1)闲置土地时间超过1年不满2年,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责令限期开工建设,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建设项目不落实、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闲置土地,责令用地单位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纳入储备,按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偿,或者由政府为用地单位置换等价的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2)土地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3)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确需使用且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用地单位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4)设定抵押已到期的闲置土地,不再进行抵押登记;在约定的建设周期内需要续期的,不得超过开发期限;设定抵押未到期的闲置土地,应当与债权人会商,明确债务主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4对用而不足土地的处置。(1)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限期动工建设;不能动工建设的,视情况保留固定设施,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分割空闲土地,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2)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用地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按照投资协议书约定条款或土地出让合同及用地单位享受扶持政策承诺书的要求增加投入,提高容积率,督促其合理利用土地。仍未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增加资金投入,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用地单位,对其土地闲置部分,除依法按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理外,暂停办理该用地单位新增用地和土地抵押手续。对不接受处置的闲置地块,国土部门不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四)检查验收(12月21日至12月31日)。对照闲置土地清理目标要求组织检查验收。各地做好专项行动自查总结,探索建立预防闲置土地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检查验收工作由市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工作不力、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将向全市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方建设用地市级挂钩指标的下达和建设用地的审批,直至检查验收合格。四、配套措施(一)明确任务。通过调查定性,准确界定闲置土地规模,并按不低于30%总量作为年度闲置土地处置硬任务。(二)与使用国家计划和下达存量整合利用指标挂钩。以用地需求为依据,部分使用国家计划或存量指标,部分直接利用闲置土地。不处置闲置土地的,不得使用国家计划或存量指标。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更要先行处置。(三)对在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五、组织领导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市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规划、财政、发改、监察、银监、公安、法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确保专项清理工作按期完成。
附件:1闲置土地调查处理情况表.xls 2闲置土地调查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