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2015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落实全市农村工作会议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农业保险惠农支农政策效应,不断优化农业保险体制机制,提升农业保险覆盖面,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创新发展,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1号)及《关于做好2015年杂交水稻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苏农险办〔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15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统一的运营模式
保持农业保险政策稳定性,巩固完善全省统一的“联办共保”运营模式,政府和保险机构以“联办共保”方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双方风险责任承担比例各50%,“联办共保”按省农险办制定的保险品种范围进行。为明晰责任、加强风险管控,各县(市、区)应以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与县(市、区)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签订“联办共保”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为2年,并于7月底前报市农险办、市财政局备案。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经部门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逐步建立健全市场体系
各县(市、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抓紧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保持适度有序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发展。原则上农业保险市场主体保持相对稳定,市场主体变更须进行公开招标。承办机构在1家以上的,业务开展宜以区域划分,以利于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的有序推进。有关县(市、区)在重新划分调整服务区域过程中,要保持原有市场份额的相对稳定。
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考评指标体系,对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工作成效定期进行跟踪考核。各县(市、区)每两年组织一次服务质量跟踪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对考评结果达“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直接续约,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退出当地农业保险市场,原有市场份额进行公开招投标。有以下情形的,一律取消经办资格,并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新的承办主体:(1)严重违反《农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资金行为,情节严重的;(2)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服务质量低劣,基层干群满意度严重低下;(3)出现重大农业保险事故,引发农民群众群体性上访等恶性事件。
各县(市、区)农业保险招投标管理办法经市农险办审核同意后实施,市农险办10日内报省农险办备案;市农险办应在辖内招标结果确认后10日内将招投标情况报告省农险办。
三、完善财政补贴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省有关财政补贴政策的新要求。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年度预算,预算安排不足的,应及时追加安排,严禁用政府保费资金结余抵顶次年保费收入预算。主要种植业及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财政补贴政策不变;各地农险办要切实加强协调、对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高效设施农业补贴政策的新精神,进一步完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办法,按年度确定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目录,结合自身财政状况和农业生产实际合理制定本地区补贴范围和比例。农民自交保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地要按照规定筹集和上缴巨灾风险准备金,市、县(市、区)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6月底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切实加强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服务站点标准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规范管理,大力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地农险办要指导承办机构制定服务体系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要优化乡镇服务站点布局,加快实现农业保险服务机构乡镇全覆盖,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各承办保险公司要积极加强县(市、区)农险部及镇村服务站点建设。县级公司农险部,原则上按照总保费500万元配备1人的标准,切实保证核保、查勘等外勤力量;镇级服务站,原则上按照总保费300万元配备1人的标准,至少配备1名专业专职农险人员。要依托农经中心,按照“一小时服务圈”和“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的“四有”标准加强服务站建设。专职人员工资报酬由承办公司负担,人员使用归县级农险办统一管理;并根据业务需求聘请镇、村协保员,实行持证上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约定服务费用。今年,乡镇标准化服务站建设目标要达到乡镇总数的10%以上。
五、规范承保理赔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盐城市农业保险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政策、条款,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承保、查勘、理赔的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收费凭证到户的“五公开、四到户”服务规范,充分接受群众监督,维护农民利益;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查勘、理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地要围绕省、市农业保险实务规程、工作规范,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对重点险种项目,要专门制定规范的实务流程,统一承保、查勘、理赔的操作要求;要根据种植业、养殖业的生长周期特点,合理确定各险种的承保起始时间,切实防止“倒签单”等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对养殖业病死标的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进行保险索赔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受损保险标的依法处理的证明或者证据,不能确认已经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市农险办关于做好今年杂交水稻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坚持参保条件,认真审查投保主体资格,细致做好承保核保验标和查勘理赔工作,切实保障好依法生产杂交水稻制种的单位和农户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风险化解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织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农业、财政、承办公司等农险办成员单位,对本地是否适合开展杂交水稻制种保险开展自评估,评估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盖章后,按规定及时上报。
六、积极完成重点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农民受益得惠,努力保持农业保险保费总规模在全省的领先位置。要继续巩固主要种植业保险规模。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5个主要种植业保险费率为4%,每亩保险金额为400元、550元、700元三个档次。主要种植业保险覆盖面要确保稳定在80%以上,逐步实现主要种植业保险全覆盖;要积极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各地要根据省财政厅公布的高效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目录,加强宣传发动,不断提高覆盖面。积极发展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和奶牛要努力做到“应保尽保”。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创新,通过市场化运作,探索开办适应农民需求的新险种。在巩固主要种植业保险覆盖面的基础上,逐步提高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比,2015年,各县(市、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的比重确保达到50%,力争达到53%以上。
七、加强政策宣传培训
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农业保险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要积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农业保险进村、入组、到户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推广保险文化,提高农户参保意识,推动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文化氛围;要及时发现、总结本地区农业保险好的经验和特色做法,积极通过《盐城农村工作网》、《江苏农险网》、“农乐宝”微信平台加强对外宣传报道,不断扩大我市农业保险在全省全国的影响;要加快完善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网点,狠抓农业保险专业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加强县乡村三级保险业务人员、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保险业务培训,发展农村协保员,培养一支懂农时、知农事,懂保险、通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八、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工作,农险办要认真履行好职能,加强组织协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财政、农业、渔业、农机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承办机构负责做好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要积极探索建立灾害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做好防灾减灾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农民群众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优化风险分散机制。鼓励保险机构以国内再保险体系为依托,转移分散农业大灾风险、均衡地域风险;各地农险办要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业务合法性、合规性检查,促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推进监管制度化、常态化。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组织1次自查,严肃查处骗取财政保费补贴、不严格执行统颁条款费率、不足额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拖赔少赔、无理拒赔等违规行为,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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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