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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2日 政策文号:盐政办发〔2003〕08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委、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22号,? 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省政府加快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将《通知》在公共服务场所进行公示,做到贯彻政策透明化,便于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监督执行。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涉及再就业的有关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同时,要加强对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三、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须将2003年上半年落实《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的各项收费项目、预计年度减免金额、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以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等)于7月20日前书面报告市财政局、物价局。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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