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土部门关于支持全市镇村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1日
政策文号:盐政办发〔2016〕5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土部门关于支持全市镇村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国土部门关于支持全市镇村经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国土部门关于支持全市镇村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扶持镇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部署,充分激发镇村发展活力,大力繁荣镇村经济业态,全面夯实镇村经济基础,结合国土部门工作实际,围绕“建设新盐城、发展上台阶”的目标定位,现出台十条保障措施,助推镇村经济不断繁荣发展。第一条 认真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进一步优化镇村用地结构布局,合理分配新增规划指标,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将镇村园区充分纳入规划,增列镇村园区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保障镇村园区建设发展。 第二条 结合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合理核减镇村园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镇村园区建设发展预留空间。 第三条 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积极支持乡镇申报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归并整合农村零散、闲置建设用地,集聚资源,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第四条 支持鼓励有条件地方开展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释放农村闲置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 第五条 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用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全程代办。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栽培等设施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 对新兴产业、短周期产业,根据其产业周期特点、产品生命周期、建设投产进度以及企业注册年限等因素,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制度。积极实施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 第七条 有序引导镇村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镇村关停“小散低劣”企业和项目,优先盘活利用闲置和存量低效建设用地,重点用于园区建设。 第八条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九条 支持镇村壮大财力和集体经济实力,各县(市、区)每年要对条件具备的镇安排不少于5%的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出让收益向镇级倾斜,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支持镇村园区基础设施投入。 第十条 建立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镇村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在用地等报批材料合规和齐全的情况下,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上市挂牌出让,并为其办理供地、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提供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