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市教育局 市编办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建设局市卫生局 市政府妇工委 市妇联二OO四年十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推进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发展1.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儿童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城镇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得到较好满足,广大农村适龄儿童受教育机会不断增加,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的多元化办园的发展格局已基本形成,幼儿教育质量一度保持较高水平。但是,近几年来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相对缓慢,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政府对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重视程度不够,幼儿教育事业滞后于国民教育体系整体发展状况;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优质教育资源偏少;幼儿教育管理体制不完善,尤其是对社会力量办幼儿园缺乏有效的管理;贯彻实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力度不大,新理念的形成和教育行为的转化成效不明显;幼师队伍整体素质滑坡,不能适应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一些公办幼儿园改制运作不规范,致使原本有限的优质资源蒙受损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重视幼儿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2.全市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发展格局;积极举办亲子园,在此基础上建成一定数量的0——6岁示范性托幼中心,探索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三年内达85%,此后做到逐年有所上升,学前特殊儿童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园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大面积提高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基本实现学前教育的优质化和信息化。 3.根据“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今后三年全市区域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是: ——区和县城以及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90%以上,基本保证学前特殊儿童和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至少建成一所0——6岁示范性托幼中心,95%的幼儿园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积极举办亲子园,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指导。 ——经济发展中等程度的农村,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85%以上,基本满足学前特殊儿童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园,75%的幼儿园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积极开展0—3岁婴幼儿教育试点工作,创造条件举办亲子园,85%的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指导。 ——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农村,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75%以上,能接受学前特殊儿童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园,50%的幼儿园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大多数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指导。 二、完善机制,强化管理,切实履行政府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职责4.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他们开展科学育儿的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幼儿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履行管理职能,规范管理行为,努力提高管理的水平。 5.科学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对现有的幼儿教育资源和人口出生数进行调查摸底,分析幼儿数和幼儿园数的比例是否合理,并充分考虑今后的集镇化建设、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人口居住地的分布等因素,科学制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中小学布局调整时,要注意保留中心村和偏远村原附设的幼儿园(班)或教学点,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对规模较小、质量较差、布局不合理的幼儿园要予以调整。 三、端正改革指导思想,规范改制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幼儿教育改革6.规范公办幼儿园改制行为。幼儿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的一个部分,处于体制改革的前沿,同时改革也给幼儿教育事业带来了极好的发展机遇。幼儿园改革工作要端正指导思想,遵循教育和经济的双重规律,体现社会效益和儿童整体利益,使改革朝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幼儿园必须积极主动地适应变革,克服运营不善、竞争无序、负担沉重、效益不高等问题,在市场竞争中寻求新的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办好1—2所示范性幼儿园,既要激活机制,又要保证投入,使其更好地发挥实验和示范作用。对于乡镇中心幼儿园,乡镇政府一方面要切实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履行办好骨干园的职责,另一方面要督促和指导乡镇中心幼儿园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充分发挥对全乡镇幼儿教育的辐射和示范作用。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对于已经出售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回收方案;对于暂不能回收的,要引导其规范办园形式。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改制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严肃制止不良改制行为,认真查处改制中各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问题,对有关责任人要认真追究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7.进一步明确对改制幼儿园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幼儿园体制改革后,各地绝不能放松管理,一改了之。要进一步明确作为管理主体的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作为办园主体的举办者、园长各自的职责,在管理权与办园权分离后,做到管理主体与办园主体各司其职。(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完善对改制幼儿园实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审查改制园办园资格,负责改制幼儿园办园情况年度考核和登记注册工作;加强对改制幼儿园教育教学业务指导和教师的业务培训,并建立定期督导评估制度,确保幼儿园园长和教师队伍质量。(2)乡镇政府:确保各项幼儿教育法规在改制幼儿园的落实,维护幼儿园和幼儿的合法权益;协助改制幼儿园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3)幼儿园举办者: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规定选聘园长,确保办园条件的进一步改善和教师待遇的落实。不能以降低用人标准和幼儿园设施配置、降低保教质量为代价获取收益。(4)幼儿园园长:按《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办好幼儿园,享有规定的人事权、经济权和招生权,努力提高保教质量。不得随意扩大班级数,严格控制班额,切实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和安全防护等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杜绝随意降低收费标准等形式的恶性竞争。 8.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吸引和利用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幼儿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9.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财政、物价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要按照《江苏省幼儿园(托儿所)设置基本条件》的要求,举办标准化、规范化的幼儿园。城镇禁止以小学学前班和家庭式幼儿园形式取代学前三年幼儿教育。农村同样要严格把好社会力量办园“入门关”,禁止不符合基本办园(所)条件的幼儿园(托儿所)招生。 四、认真贯彻《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提高幼儿教育质量10.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地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常规管理,重视幼儿教育教科研工作。既要摒弃“保姆式”的教育模式,又要防止“应试教育”向幼儿教育渗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信息化和教科研的管理和指导。要鼓励幼儿教师积极参与教科研,有条件的幼儿园要建设、开发园本课程,不断强化幼儿园的特色建设。各地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幼儿园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11.切实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逐步形成以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12.认真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加强幼师队伍培训工作,将幼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不断改善幼儿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落实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教职工工资,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各地乡镇要配备一名专(兼)职幼教辅导员,专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 五、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13.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幼儿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14.努力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幼儿教育投入经费逐年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5.建立幼儿教育督导检查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使用、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要特别重视加大对非法办园的取缔力度,逐步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幼儿教育管理执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