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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市教育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五年六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编办? 市公安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二OO五年五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4)38号、苏财教[2004)100号)精神,确保我市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措施,是新形势下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推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教育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上学难问题。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问题,由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流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流入地住所附近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中小学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或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学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三、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从2005年秋学期起,对符合以下条件,在流入地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另行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捐资助学费等。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应酌情减免杂费。 (一) 6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一年以上,有学习能力,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 (二) 监护人有稳定住所(产权房屋或租住的房屋)和已暂住(一年以上)证明。 (三) 监护人有较稳定的工作(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一年以上,并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四) 符合户籍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监护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他流动人9子女(含超计划生育子女)入学,按流入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管理。要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今年都要明确定点公办小学和初中用于接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切实解决好市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问题,保持市区招生秩序的稳定。五、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编班分组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同等待遇。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六、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并不得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七、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问题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各有关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接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学校的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统筹预算内外资金,建立相应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按规定安排相应经费,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适当补助。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纳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家庭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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