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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由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8日
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为适应新时期民政工作和乡镇(街道)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苏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0号)精神,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基层民政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基层民政机构设置,理顺机构管理体制 (一)健全乡镇(街道)民政机构设置。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建设,规范机构设置,落实民政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已设立民政机构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未设立民政机构的,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增挂“××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牌子,主任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有条件的乡镇民政助理(干事)兼办公室副主任,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均属于民政办公室管理,专职从事民政工作。 (二)理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根据盐城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乡镇敬老院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等工作的通知》(盐民助〔2010〕9号)精神,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按国家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政策进行管理。核定每个乡镇敬老院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用于敬老院院长职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三)推进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10号)要求,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骨干作用,通过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将其发展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场所、农村机构养老的主要平台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要载体。各县(市、区)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要统筹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展,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中心的建立。二、明确基层民政机构职能,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四)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做好减灾救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等工作;负责做好双拥和重点优抚对象服务管理、敬老院及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临时救助、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及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社区建设、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和社会养老服务;负责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的指导与管理;协助县民政部门做好本乡镇(街道)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五)乡镇(街道)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贯彻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履行辖区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五保养老机构的工作职责,保障社会福利供养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条件成熟的乡镇建立的社会福利中心,主要是对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场所、农村机构养老进行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障供养、托管、安置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落实工作人员配置,推进基层民政能力建设 (六)配备乡镇(街道)管理服务人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苏办发〔2009〕32号)精神,各县(市、区)在核定的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内,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常住人口规模、民政工作任务等因素,按辖区人口5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园区)不少于3名、辖区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园区)不少于4名的标准,合理配备乡镇(街道、园区)民政工作管理人员。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置乡镇(街道、园区)民政公益服务岗位,并为相关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在村(居)明确1名村干部兼职民政协理员,充分发挥其在基层办理民政事务的作用。(七)配备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由各县(市、区)人社局牵头,县(市、区)民政局和各乡镇参与,配齐各乡镇敬老院院长、会计、司务长、保管员等管理人员,对能自理的五保对象按照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服务人员,对不能自理的老人按照不低于1:6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八)改善工作条件。按照民政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和救灾减灾专业化要求,改进办公条件,增强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管理服务能力。配备专门的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和灾害应急救助装备,构建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系统平台,切实提升基层民政管理服务效率。(九)落实工作经费。落实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将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基层民政工作开展。各县(市、区)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和管理运行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转。管理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设备设施购置维护以及水电气等,由当地财政按月划拨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专用账户。四、抓好民政队伍建设,提升工作人员素质(十)规范用人机制。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建立健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对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录用。乡镇(街道)民政管理人员空缺时,应当通过考试录用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年轻同志充实到民政管理工作岗位;乡镇(街道)民政公益服务岗位人员空缺时,应当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新上岗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十一)加大培训力度。制定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专项培训计划。各级财政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培训,县(市、区)民政局要协助乡镇(街道)管好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加大对乡镇(街道)民政干部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十二)实行持证上岗。到2015年,全市乡镇(街道)民政管理人员应全部持有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新上岗人员应在上岗后1年内取得上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五、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工作制度(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深刻认识到基层民政工作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和骨干作用,及时研究解决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中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各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在机构编制、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设施改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大考核督查力度。(十四)严格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民政事业经费分配、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民政、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对各地基层民政事业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十五)坚持规范运行。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提升服务水平,方便百姓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民政办要坚持政务公开原则,切实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各项民政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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