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地税局关于盐城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作经费由市地税局代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3日
政策文号:盐政办发〔2003〕17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地税局关于盐城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作经费由市地税局代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工会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促进维权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盐城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盐城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收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 市地税局? 二OO三年十二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履行好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盐城市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 由市地税机关负责代收。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代收工会经费的意义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收,是为了强化全社会依法缴费的观念,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理顺工会经费收缴关系,更好地贯彻《工会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的需要。二、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盐城市区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相关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除外)其应上解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除外)应拨缴的工会筹备金,属地税机关代收范围。三、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 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为便于实际操作, 筹备金从单位成立次年起征,多缴部分与市总工会结算)(三)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行(79)10号]和江苏省总工会[苏工发(79)3号]文件规定,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六十,上解市总工会百分之四十(包括按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的部分)。四、代收工会经费的方法(一)计算基数。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为计算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 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在税前列支。 ? (二)代收比例。地税机关按上述计算基数的百分之四十收缴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金融、保险和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百分之五、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收缴;工会筹备金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比例全额收缴。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六十部分的工会经费,仍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直接拨缴。 拨缴工会筹备金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后,上级工会按百分之六十的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三)代收方式地税部门实行按月代收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一个月为一个征收期。 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负有上 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义务的缴费单位每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 报缴纳。? (四)处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逾期、少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地税机关按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 [工发总字(80) 3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五、代收工会经费的划解地税部门应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的当月底将各单位征收情况抄送给市总工会,并同时划解款项。六、各县(市)的工会经费代收事宜,可参照本意见精神,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关规定。七、原工会经费上缴办法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的解释权属盐城市总工会。主题词:工会? 经费? 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 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12月23日印发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