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政策文号:盐政发〔2003〕152号 有效性:有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两会精神,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3]20号)精神,现就我市2003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按省公布的三、四类标准调整。即:三类标准由原320元/月调整为390元/月;四类标准由原260元/月调整为320元/月。小时工三类标准由原2.7元/小时调整为3.3元/小时,四类标准由原2.2元/小时调整为2.7元/小时。 二、盐城市区(含市直、城区、开发区)、大丰市、东台市、盐都县仍执行三类标准,其他县仍执行四类标准。 三、企业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最低缴费额由企业另行支付。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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