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企业优惠政策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8日 政策文号:盐政发〔2011〕19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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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既是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更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国内外资本投资我市新特产业和成长型企业,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对我市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培植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培育和引进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服务体系,优化和改善创业投资发展环境,有力推动新特产业和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切实加快全市创新型经济发展步伐,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通过政府、社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形成“政府创业资本为引导,社会创业资本为主体,境外创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格局,把我市建设成为创投资本活跃、创投人才集聚、创投环境良好的创新型城市。具体目标是:今年求突破,2011年,全市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10家,资本规模达到10亿元,创业投资规模达5亿元,各县(市、区)实现创业投资企业零的突破;三年成规模,到2013年,全市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30家,资本规模达到40亿元,累计创业投资规模达20亿元;五年上水平,到“十二五”末,全市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50家,资本规模达到100亿元,累计创业投资规模达60亿元,形成一批业内知名度高、资本实力雄厚、管理运作能力强的创业投资机构,成为沿海发展创业投资集聚区。三、政策措施(一)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盐发[2009]18号)精神,市级财政(含盐都区、亭湖区、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出资1亿元,并争取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市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及奖励扶持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吸引一流的创投管理团队,引导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创业投资领域,推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市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研究提出。其他县(市)可参照设立。(二)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江苏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苏财税〔2007〕95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抵扣等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三)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奖补力度。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并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盐城本地企业的,每年由同级财政按照其新增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创业投资企业对我市累计投资额度占其总资产50%以上的,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返还。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本地新兴产业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在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可对经认定的投资损失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助。(四)鼓励引进高层次创业投资团队。对新设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比照享受市委办和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的意见》(盐办发〔2010〕54号)、《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的意见(试行)》(盐办发〔2010〕55号)以及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185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自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返还;在高级管理人员家属随调方面,从优安排。(五)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市产权交易所等产权交易平台的作用,探索设立苏北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鼓励采用股东回购、管理层收购、第三方收购、可转换债券、公开上市等方式为创业投资资本提供退出渠道。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评估、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信息、财务、专利、项目、资信、法律等方面的服务,逐步形成相对完备的服务体系。适时筹备成立市创业投资协会,加强行业协作,逐步形成创业投资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创投项目推介等活动,并加强与国内外创投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六)强化对创业投资的依法监管和风险防范。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应该主动到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并自觉接受依法监管。创业投资企业应增强风险意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0%,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暂时未投项目的闲置资金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获取收益,否则不得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奖励补助政策。(七)加大创业投资组织推进工作力度。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市创业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全市创业投资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金融办、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加大考核工作力度,将创业投资工作作为全市金融和投融资工作奖的重要考核内容,并对于引进市外投资者来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视同招商引资进行考核。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出台引导基金、所得税地方留成奖励返还等相关扶持政策,定期召开创业投资资本和项目的对接和洽谈活动,促进本地创业投资加快发展;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创业投资的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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