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企业优惠政策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7日 政策文号:盐政发〔2013〕1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培育一批有影响力、带动力的上市企业,努力打造在长三角北翼有影响力的盐城上市板块,进一步加快长三角北翼金融高地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补贴企业上市成本 (一)上市后备企业因上市需要,经过会计审计调整增加的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由同级财政借给企业,等企业成功上市后,由同级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经审计评估,资产增值或股权溢价部分应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等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由同级财政借给企业,等企业成功上市后,由同级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三)上市后备企业在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合作协议起3个会计年度内,其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由同级财政借给企业,等企业成功上市后,由同级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四)拟上市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因上市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净收益部分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由同级财政借给企业,等企业成功上市后,由同级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 二、减免企业上市有关税费 (五)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对涉及上市后备企业的各项政策性规费,在市权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执行。 (六)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股权重组、合并、分立、出售、注销、破产等事务涉及相关契税减免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执行。 三、给予企业上市奖励 (七)对进入股改的上市后备企业,收到辅导券商股改完成确认函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由同级财政(大市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八)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上市后备企业,收到省证监局受理函后,由同级财政(大市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九)对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的上市后备企业,收到中国证监会受理函后,以及申请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后备企业,收到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函和中国证监会审核受理函后,由同级财政(大市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十)对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后,由同级财政(大市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十一)对上市后备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监管下的“新三板”挂牌上市后,由同级财政(大市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十二)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后将募集资金80%投资在我市,或企业通过“买壳”、“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以及已上市企业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并投资本市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由同级财政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奖励。 四、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十三)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审批“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所涉及的项目、规划、土地、税收、环保、安全生产等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一站式、一窗式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十四)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纳入省重点项目,国土、发改、经信、环保、科技、工商等部门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安排或申报土地指标、国债项目、项目备案、环保审批、专项资金、高知名度商标等各项手续,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市政府相关专项引导资(基)金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 (十五)提升中介机构服务企业上市质量,在我市开展企业上市服务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投资)顾问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必须将相关信息资料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建立企业上市中介机构资源库,择优向上市后备企业推荐。 五、补贴奖励申报 (十六)上市后备企业申报财政奖励(借款),先向各县(市、区)金融办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再经各县(市、区)金融办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金融办备案(大市区企业申报材料经区金融办审核后报市,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七)上市后备企业自首次获得财政奖励(借款)拨付之日起5年内,未能成功上市的,经同级政府同意,由同级财政收回之前拨付的各项奖励(借款)。 (十八)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在当年年底申报奖励(借款),申报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上交各项税收的地方留成总和。本意见所列扶持企业上市奖励(借款),与各县(市、区)制定的同类扶持企业上市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贴奖励的原则执行。 本意见所指上市后备企业是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纳入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动态培育,有上市意向或已与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在各县(市、区)金融办登记备案,并在中介机构指导下进入股改、辅导、审核、挂牌上市等阶段的企业。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013年至2017年。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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