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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整体部署,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完善全市就业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就业优先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放大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加大重点群体援助就业力度,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培训机制,构建便民利民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到2015年,建成城乡一体、普惠共享、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管理高效的就业服务体系。 ——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城镇新增就业每年6.8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转移农村劳动力每年新增3.3万人以上。高校毕业生年末总体就业率稳定在90%以上。15%以上的社区达到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标准,70%以上的镇建成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达95%以上,全面动态消除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家庭。 ——就业质量明显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就业稳定性不断增强,企业技能岗位职工至少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劳动者都有机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自主创业成为高质量就业和带动就业的倍增器,各县(市)全部达到省级创业型城市标准。 ——就业服务显著改善。全市所有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部达到省级人力资源市场三星级以上标准,镇(街道)和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实现全覆盖,县(市、区)、镇(街道)公共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建成率达100%。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健全促进就业的综合政策体系。 1.强化项目带动就业。对政府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将就业岗位预测、技能人才需求等情况纳入项目规划,对同等条件下提供就业岗位多的予以优先立项、审批。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大力发展智力型、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3.开发岗位安置就业。不断拓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新型服务领域,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家庭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服务岗位,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引导劳动者到小微企业和新兴服务业就业。 (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围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全面实施培植百名创业能手、扶持千人创业、带动万人就业“百千万”工程,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1.加强创业服务。依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公共创业指导中心,加强创业咨询服务和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实行“一条龙”专业化、精细化创业指导服务。 2.提高创业能力。依托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鼓励和组织城乡创业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建设和管理,丰富创业培训形式,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3.搭建创业载体。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创业园和小本创业项目集聚区、一条街等创业项目集中区,加强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创业见习基地建设。 4.优化创业环境。全面落实有利于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定期开展创业明星评选表彰活动。建立市、县(市、区)扶持创业基金,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见习基地、创业培训基地的建设和创业项目、创业典型奖补。 (三)帮扶重点人群就业。以落实扶持政策为抓手,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为手段,把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重点人群就业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形成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的长效机制。 1.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导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面向基层、农村、中小企业就业。实施“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计划,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2.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落实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办法和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对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实行实名制动态即时援助。 3.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认真落实农民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创业服务和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四项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完善培训机制,增强培训实效,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 1.健全职业培训制度。构建劳动者终身培训体系,大力开展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开展新员工上岗培训、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强劳动者就业稳定性。 2.完善就业培训机制。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标准,推动职业培训和就业有机结合。依托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培训基地,扩大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规模,提升高技能人才比重。深化校企合作,引导各类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3.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根据劳动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实施高技能人才提升培训的公共实训基地按规定给予补贴。 (五)强化就业失业调控。全面建立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及时有效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信息,了解本地劳动力就业状态、企业用工和岗位需求变化状态,分析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趋势,有效提高就业失业调控能力。 1.加强劳动力供给监测。建立健全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建立全市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完善就业信息数据库,与省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将监测范围逐步扩大到各县(市、区),监测内容拓展到企业岗位流失、用工需求和职工录用等方面。落实重点缺工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定期开展企业用工需求抽样调查。 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直报制度,定期做好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及时发布职业供求、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等信息,促进供求双方有效对接。 (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和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和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1.整合人力资源市场。坚持“管办分离、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对人力资源市场与人才市场招聘服务职能进行整合,实现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五统一”。 2.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引进一批国内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加快建立政府监管、机构公开、协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七)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地就近、免费均等、便捷高效、舒心和谐的就业服务。 1.加强市、县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专业化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逐步拓展基本就业公共服务范围,充实服务项目,细化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 2.推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按照“重心下移,服务前移”的要求,坚持“公益性质、政府主办、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快街道(镇、园区)和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全力打造“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网”。 3.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覆盖市、县(市、区)、街道(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全面达到接受服务实现就地就近,基层服务实现动态跟踪,就业信息实现实时共享,政策落实实现实名监测,就业形势实现及时分析的“五实现”目标,做到“一点登陆、全市查询”。充分运用互联网、“就业e图”、12580求职通等载体,提供更加便捷的互动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级分解落实工作目标、进度和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落实扩大失业保险支出政策。加强对就业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营造良好氛围。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重大意义,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宣传各地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新鲜经验,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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