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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我市海域资源优势,提升围填海造地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加快推进沿海开发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用海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意义 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是指在海岸线调整前,经规划许可的用海建设项目,直接以海域使用相关手续进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用海建设项目审批。实行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能够合理简化用海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提高用海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有效缩短用海建设项目审批周期,对于推进海域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海域与陆域联动发展,提升沿海开发开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发改部门对用海建设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查、审批或备案时,可以以项目用海预审意见办理;在开展用海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可以以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海域使用权证书或公共用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办理。 (二)规划部门对用海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海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以以海域使用权证书或公共用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办理。 (三)建设部门对用海建设项目招投标、抗震设计审查、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与市政管线工程审批、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可以以海域使用权证书或公共用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办理。 (四)房产等其他涉及用海建设项目审批、监督、验收、登记的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时,需要提供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可以以相应的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办理;需要提供地籍图的,可以以海洋部门出具的海籍图办理。 (五)围填海造地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三、推行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工作,是我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一项新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沿海开发战略全局高度,提高对实行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认识,创新海域使用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陆海统筹规划,有效推动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实施。 (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涉及面较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简化程序、方便管理、有利发展的原则,共同完善用海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要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服务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海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进一步规范用海建设项目的管理秩序,将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落在实处,为用海单位提供优质、快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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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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