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6日
政策文号:盐政发〔20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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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切实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加快建设“优于苏北、异于苏南”的秀美城市,充分彰显低碳、生态、环保的城市特色,让城市建设的成果更多地惠民利民,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管理、规划到边、分级负责、整体见效”的总要求,合理划分市、区两级管理职能,着力强化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科学、有序、高效的现代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推动城市建设管理全覆盖、精细化、长效化。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市级统一管理职能。坚持“市区一盘棋”的理念,以推动城市建设发展惠民利民、低碳环保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市级部门编制和执行城市规划、统筹项目安排、统一建设标准以及宏观决策、行业管理、督查考核等职能,对重要设施、重大项目、重要地段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重点事项由市级统一集中管理,并加强对区级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进一步加强属地管理。按照“市区一体、统分结合”的思路,重点解决条块交叉、职责不清、监管脱节等问题,注重发挥区级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基础性单元作用,合理配置市区各项建设管理资源,推动城市建设管理重心下移,实施标准化、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充分调动基层各级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坚持权责相统一。按照“权责对等、权随事走、责随事移、费随事转”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区两级城市建设管理的职权和任务,进一步明晰各自职责范围,按事权调整相应的工作责任,形成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高效的城市建设管理模式。
三、事权划分
(一)城市建设方面。
1.市级负责研究制定市区年度城建项目计划,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道路、路灯照明、园林绿化、城市供水、排水排污、地下管网、燃气等各项专业规划,统一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负责对各区的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区级负责研究上报本区的城市建设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市政府下达的重点任务和辖区范围内的城建项目。
2.市级负责市区高速围合圈范围内快速路网、跨区的道路桥梁等重大项目、重要公园绿地,以及随路桥建设的绿化、路灯、排水管网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整治和改造;负责市区水厂、取水口、供水管网及区域供水主管道建设;负责除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洋经济区污水处理系统外的污水处理厂厂区、主干管(管径≥600mm)、泵站建设;负责市财政资金投资或市直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其他工程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级负责辖区内的主次干道(由市级负责实施的除外)、支路、后街巷道、园林绿化、污水收集管网(管径<600mm)建设,以及依附于道路的绿化、路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整治和改造;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区域供水主管道以下的管网、增压站等供水设施建设。
3.市级负责高速围合圈范围内的部分核心道路和重要地段的管护,负责建军路(毓龙路—通榆河)、青年路(G204—东环路)、世纪大道(盐靖高速盐城西出口—东环路)、新都路(解放路—人民路)、范公路(新洋港—南环路)、开放大道(新洋港—南环路)、滨河路(串场河两侧)、人民路(新洋港—南环路)、解放路(黄海路—南环路)、西环路(新洋港—南环路)的道路、桥梁管护和道路绿化(含节点绿化)、路灯等配套设施管护;负责城市供水管网和区域供水主管道及增压站、市级污水处理厂纳管范围内的污水管网及泵站的管护;负责市行政中心周边区域(东至人民路、南至新都路、西至府西路、北至世纪大道)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负责盐渎公园、人民公园、廉政文化公园、迎宾公园、海盐博物馆、火车站周边、建军路立交大桥绿地、义务植树基地、串场河景观带两侧、新洋港管辖范围以及市级投资新建重要公园绿地的管护;负责对高速围合圈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照明和公共亮化设施实施统一控制。区级负责辖区内的主次干道(由市级负责实施的除外)、区级污水处理设施、支路、后街巷道、园林绿化、路灯等配套设施的养护管理。(城南新区由市级代管区域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后街巷道、园林绿化、路灯亮化等养护管理工作,按原文件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从2016年1月1日起由城南新区管理。城中分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后街巷道、园林绿化、路灯亮化等养护管理工作,保留1年过渡期,过渡期间由市级负责,从2017年1月1日起由亭湖区管理。)
4.市级负责制定市区城市房屋征收政策。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级部门实施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其中,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南新区管辖区域内的项目,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市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部门,具体征收工作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征收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与信访矛盾处理等工作。
(二)城市管理方面。
1.市级负责制定市区日常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等管理标准和规范,统一市区日常城市管理工作规范、标准;负责城市管理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利用现代信息资源和手段,提高城市管理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水平;负责健全完善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办公室运作机制,研究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工作目标,部署城市综合管理集中整治等工作,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对各区及市职能部门工作绩效进行督查。区级负责辖区城市管理工作,细化明确街道和区级职能部门责任,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完善日常监督、经费保障、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确保辖区城市管理工作全覆盖。
2.市级负责环境卫生管理行业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市区环境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负责市管范围环卫作业招投标工作的规范管理和运作;负责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作业标准和规范的统一制定和实施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终端处理;负责市管道路两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区级负责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区环卫发展计划;负责辖区内(不含市管理服务区域)环境卫生管理服务、环卫设施基础建设、验收和管理。
3.市级负责容貌秩序管理行业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市区容貌秩序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负责市区沿街建(构)筑物容貌、城市景观亮化等容貌秩序管理标准、规范的统一制定和实施工作;负责市管道路沿街景观整治改造、大型公益广告牌建设维护、市区楼宇亮化集中控制和公共楼宇亮化的维护等工作;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有偿出让管理,建立健全城市户外空间资源储备制度,规范城市户外空间的资源化利用。区级负责辖区范围容貌秩序管理工作,负责辖区(不含市管道路和区域)道路沿街景观整治改造、大型公益广告牌建设维护、建(构)筑物容貌管理、便民疏导点规范管理、楼宇亮化维护;负责区管道路两侧沿街标牌、标识设置审批。
(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市级负责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管;负责违法建设的复核、新增违法建设的举报奖励;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发生的违建管理;负责对各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区级政府为违法建设(含市城管执法直管路段范围)的日常监管和拆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现场制止、认定、拆除、卷宗材料形成和文书送达等工作。
四、管理权划分
(一)城市建设方面。
1.市级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评审,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负责统筹执行绿线、绿色图章制度和主次干道(含节点)绿化、公园绿地、单位(居住区)绿化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图审查;负责交通管理设施建设方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和交通组织方案的审定;负责对公交站台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城市新建楼宇广告和亮化设计图审查。
2.市级负责市财政资金投资和市直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市区超限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府明确的其它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工作。区级负责辖区范围内(由市级负责实施管理的除外)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工作。各区辖区内(由市级负责实施管理的除外)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集中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各区负责日常管理,同时接受市级监管。
3.市级负责市级建设项目和养护管理设施的城建监察执法工作。盐都区、亭湖区负责辖区范围内(由市级负责实施管理的除外)的城建监察执法工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辖区范围内(由市级负责实施管理的除外)的城建监察执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散装水泥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区级,在区级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前,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执法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4.市、区两级分别负责各自管护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占用绿地、城市绿化移植等审批事项。
5.市级负责市区所有项目的科研设计、城建档案(盐都区除外)、图纸审查、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级负责市区(盐都区除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墙材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返退)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为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商品房交付管理的督查指导工作;各区负责辖区范围内(由市级负责实施管理的除外)新墙材应用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的建设项目监管和新墙材专项基金返退的现场查验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行为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商品房交付管理工作。
6.市级负责燃气行业的指导、管理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工作,负责高速围合圈范围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监管工作。盐都区、亭湖区负责辖区范围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瓶装燃气行业日常管理、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辖区范围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燃气行业日常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城市管理方面。
1.市级负责城市环路围合圈范围内的核心道路和重要地段的城市管理,具体负责建军路(毓龙路—通榆河)、青年路(G204—东环路)、世纪大道(盐靖高速盐城西出口—东环路)、新都路(解放路—人民路)、范公路(新洋港—南环路)、开放大道(新洋港—南环路)、人民路(新洋港—南环路)、解放路(黄海路—南环路)、西环路(新洋港—南环路)管理工作和市行政中心周边(东至人民路、南至新都路、西至府西路、北至世纪大道)、火车站、五星汽车客运站、铜马广场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区级负责辖区范围内(不含市级负责管理的道路和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
2.市级负责调整后的市管道路和市行政中心周边、火车站、五星汽车客运站、铜马广场的环卫保洁、城市家具和市区范围内垃圾终端处置监管工作,负责串场河(大新河—新洋港)、蟒蛇河(新洋港—串场河)、越河(蟒蛇河—串场河)和小洋河(老东闸桥—新洋港)的保洁工作。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的保洁管理工作按权属关系负责。区级负责辖区范围内(由市级负责实施管理服务的除外)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工作。
3.市级负责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市管道路的店招店牌、临时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负责市管道路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临时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区级负责辖区范围(不含市行政许可区域)的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临时广告的行政许可;负责辖区范围(不含市管理区域)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临时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
4.市级负责城市环路围合圈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市直管路段的执法管理工作。区级负责城市环路围合圈范围以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辖区范围内(不含市直管路段)的建筑垃圾执法管理工作。公安、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5.市级负责东环路(新洋港以北区域为通榆河)、南环路、新204国道、349省道围合范围内各类城市管理问题的数字化信息采集、任务派遣和考核评价。区级负责数字化城管二级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6.对跨区域的城市管理事项或对管理区域有争议的由市城管局指定管辖。对各区范围发现应当查处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而未查处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依法查处。必要时,市城管执法局可以直接查处。
(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市级负责对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督查考核。区级负责对违法建设(含市城管执法直管路段范围)的拆除。对需要履行法律程序拆除的违法建设处理,由区级负责立案,市级负责卷宗审核、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公告制作(区级负责送达),负责填报强制拆除审批表,由区级负责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和组织拆除。在综合执法管理体制调整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各有关部门、各区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过细各项工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担负起相应的工作责任。市级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行业管理指导性文件,加强对调整事项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管;各区要主动履行辖区城市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管理网络,健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系,做到“事事有人干、处处有人管”,推进网格化、精细化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无缝对接、衔接到位。
(二)强化要素保障。根据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调整的工作量,由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和市城市管理局会同相关区,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和已确定的预算,核定市、区两级经费承担比例,并做好相应经费的划转和调整工作。各区涉及相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置等事宜,由市编办、市人社局会同各区、市各有关单位进行合理配备,推动城市建设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的年度目标任务绩效考核体系,由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日常指导、督查和考核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要求,制定内容细化、指标量化的考核办法,确定相应的考核目标责任、内容任务和奖惩标准,并认真组织进行考核。
(四)严格奖惩兑现。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费用中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根据督查考核情况,对管理成效明显、工作成绩突出的区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效果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有关拨付资金。
六、本意见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