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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住宅楼集中建设和供应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1日 政策文号:盐政发〔2004〕0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住宅楼集中建设和供应问题的通知
盐都县、城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1999年我市制订了《关于农民多层住宅楼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盐政办发[1999]118号),这一意见的实施,对于节约市区用地、规范近郊村农民建房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运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需加以改进和完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范围为准)和其他规划控制范围内,村民需解决住房问题的,一律以集中建设多层住宅楼的方式解决,不得新划宅基地建房,以节约市区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城市土地的集约效益,避免因城市建设导致“二次拆迁”。农民住宅楼可与拆迁安置定销房、商品房并轨建设;在并轨建设中,应留足建设农民住宅楼的土地,以便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安置符合入住条件的农民。 二、农民住宅楼建设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正常房地产开发管理,土地一律以出让方式供应,实行市场化开发建设。现有规划选址继续保留;因城市扩展需要为有关村新选址的,由所在县(区)提出申请,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农民住宅楼一般在各村合适的地块建设,也可与相邻村在适宜的地点合建。农民住宅楼的土地出让金中政府收益部分和各项建设规费实行封闭运作,在市国土局设立专户储存,用于对符合入住条件村民户的补助;前期工作由市国土局及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属地县(区)政府进行,并制订逐村逐年的建设供应计划;农民住宅楼与定销房、商品房并轨建设后,要明确由开发单位对原农民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统一实施物业管理,将此要求载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凡符合农民住宅楼入住条件的村民可享受的优惠是: 房屋售价(含库房)按商品房全额成本价确定(具体由市审计局、物价局共同核定),不计利润,并免收土地出让金中政府收益部分和各项建设规费。这一优惠条件由市国土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并与开发商据实结算。符合条件的住户可根据需要直接向开发商定购房屋,享受优惠的建筑面积为:3人及3人以下户9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人均25平方米;超过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所购房屋可以上市交易,但不得重新申购农民住宅楼和享受这方面的优惠。 四、享受购买农民住宅楼优惠待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村村民常住户,在该村具有生产生活资料,主要劳动力一直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子女嫁娶或家庭人口组成结构复杂等原因,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确需分户居住的;(二)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及子女无住房的,且配偶户口已落户在当地村组的;(三) 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回乡等必须安排住房并确已在当地村组落户的无房户;(四)原本村村民房屋出售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并已办理宅基地转让手续,自身无其他住房的房屋转让户。 对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已得到全额补偿的零星或成片拆迁户,如其为便于生产生活,仍要求在原村居住的,可享受购买拆迁安置定销房的待遇。 五、凡符合享受农民住宅楼优惠政策的村民要求购房,先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和乡镇(城郊工委、街道办事处) 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定期会市规划局、属地县(区)政府进行审定,并在所在村进行公示。房屋购买后,依法办理各项权属证书。 六、农民住宅楼建设和供应工作由市国土局牵头并负责全过程的督查落实,市规划局、建设局、房产局、物价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属地县(区)政府、乡镇(城郊工委、办事处)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有关村组要顾全大局,服从统一安排,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盐都、城区、市开发区分片建设范围的农民住宅楼建设和供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自行组织实施。 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盐政办发[1999]118号文件同时废止。凡末正式开工的农民住宅楼,一律停止建设,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正在实施建设的和进行通平等前期工作的农民住宅楼,由市国土局、规划局进行清理结算,搞好善后处理并代表市政府收回剩余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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