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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6日 政策文号:盐政发〔2011〕25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建立稳定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增强水利支撑和保障能力,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2011〕66号)和《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盐发〔2011〕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征收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二、基金来源 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筹集,主要有以下几项来源: (一)市、县(市、区)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取3%; (二)市、县(市、区)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 (三)市、县(市、区)分成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用于水利部分;(四)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三、基金使用范围 市、县(市、区)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分级使用,重点用于: (一)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和省水利重点工程地方配套; (二)用于区域骨干河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三)泵站改造; (四)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五)水资源工程建设; (六)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防汛应急度汛; (九)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在市、县(市、区)各级水利建设基金中,都要划出不少于10%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应急度汛,切实改变重建轻管现象。 四、基金管理 (一)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从不同渠道征收或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归集到专账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市、县(市、区)各级水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每年年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基金足额征收、管严用好,充分发挥效益。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门报告。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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