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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盐政办发﹝2012﹞70号)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8日 政策文号:盐政办发﹝2012﹞7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盐政办发﹝201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市直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养老保险费筹集以支定收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保持不变,按照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适当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由25%提高到26%;从2012年5月1日起,参保在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由4%提高到5%(其中单位补贴1%)。 二、各参保单位要认真履行缴费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主管部门应督促和帮助所属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 凡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一律不得安排出国考察和购买轿车。参保单位在办理出国考察和购买轿车手续时,需向审批单位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否则不予审批。凡养老保险费缴纳工作不力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评为全市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先进。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保费征缴工作,力争做到应收尽收。 对于不按规定申报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的单位,经办机构可以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参保单位逾期仍未缴纳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作出划拨养老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可以要求该参保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四、市财政部门要在保费征收和资金安排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在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的情况下,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五、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从参保单位账户中划缴养老保险费,见单付款,不得拒付。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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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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