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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收入跨越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收入跨越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财政收入跨越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盐城市财政收入跨越发展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调动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各镇乡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全市财政收入跨越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指标为各县(市、区)、市开发区、镇乡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实现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第三条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25%的县(市、区)、市开发区,市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第四条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30%且增长额达到200万元或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50%的镇乡,市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40%且增长额达到300万元的镇乡,市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五条财政收入跨越发展奖励考核兑现工作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市、区)、市开发区、镇乡,应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填报《财政收入跨越发展奖励申报表》,连同财政、地税、国税、国库等部门签章的年度财政收入报表,? 由县(市、区)和市开发区财政局集中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复核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第六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收入、如实申报,严禁弄虚作假。市财税、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市开发区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县(市、区)、市开发区财税、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镇乡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县(市、区)、市开发区、镇乡申报数据不实、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不准,虚报财政收入或人为操作虚增财政收入的,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追究当地主要领导、有关部门领导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七条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促进财政收入跨越发展的有功人员。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对镇乡财政收入跨越发展的考核和奖励办法。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收入跨越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2〕8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口径变化等因素,则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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