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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4日 政策文号:盐政发〔2003〕2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盐城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维护招标拍卖秩序,保护招标、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一切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是指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高低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应当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项目用海或者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申请者的,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有特别限制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无特别限制条件的,可采用拍卖方式。
第五条?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海域,其利用方向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招标、拍卖方案应当包括出让海域的用途、使用年限、出让方式和其他条件等内容,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方案有关内容需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应逐级上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组织招标、拍卖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拟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情况,编制招标、拍卖出让文件。招标、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海域位置图、海域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成交确定书、?《国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30天前发布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公布招标、拍卖出让海域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海域评估结果或根据依法批准执行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综合提出标底和底价,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竞价的起叫价、底价、履约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拍卖的标底、底价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咨询、询问出让海域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出让人变更招标、拍卖公告内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15天前作出变更公告。
第十二条?招标、拍卖公告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程序;
?(四)索取招标、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投标或竞价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和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招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标箱,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和监察部门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小组。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后选人;
?(四)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被确定为中标人;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被确定为中标人。
以最高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应被确定为买受人。
第十五条?对符合拍卖公告规定条件的竞买申请人,出让人应当同意其参加拍卖会,并发放竞买号牌。
第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方式确定海域使用者后,出让人和中标人、买受人签定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中标人、买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买受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定《国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海域使用金后,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方可取得海域使用权。
中标人、买受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抵作海域使用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的场所或者媒介公布招标、拍卖结果。
出让人公布招标、拍卖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中标人、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的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买受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买受人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一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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