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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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坚持廉洁从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艰苦奋斗,埋头苦干,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责任意识,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十、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切实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创新驱动能力,大力推进沿海开发,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管理制度、机制、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管理重点下移,增强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强化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平公正、惠及民众、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规范性文件、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听证会征求意见的,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部门之间或县(市、区)之间有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研究协调。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制度。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多途径、多形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的完善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加强抓工作落实的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政府执行力。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建设、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跟踪问效,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法治政府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权责一致,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或有关部门起草,也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起草。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要公开征求意见,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规范性文件发布满2年,应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解释、监督工作。 二十五、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执法主体,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整合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
?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 三十、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积极发挥市长信箱和“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和信访突出问题。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发布准确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通过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规划、工作计划和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七)讨论决定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九)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参加,安排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根据讨论事项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十九、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材料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一、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受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报分管副市长审定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或经市长授权,由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和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注重实效,严格审批,确需召开的会议要控制数量、控制规模、控制经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工作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各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15天将会议方案报送市政府,经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批。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系统工作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通知,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严格执行“无会月”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节约,压减会议经费支出。市政府已发文部署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经费或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各种纪念品。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四十六、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报的涉密事项外,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登记办理,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 四十七、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的文件,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署、签发。 市政府一般工作性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市政府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制发和管理。公文在送签前,先由分工对应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分工对应法制工作的副秘书长把关。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文件质量。确需印发的文件,要注重思想性,强化针对性,内容切实可行。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报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印发的日常工作性文件、简报原则上不要向市政府报送;确需报送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应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重要、紧急公文应第一时间运转、催办和反馈。
第十章 作风和纪律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加强学习,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增强学习实效,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驾驭复杂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要经常深入基层和群众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研要贯彻从简原则,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迎送,合理安排汇报会、座谈会。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地方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需出席的,应事先经市长批准或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超出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由本人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分别告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和休假,应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十八、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同志的电话号码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发生。带头遵守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