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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0日 政策文号:盐政发〔2015〕15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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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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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促进全市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根据中央、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市委六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和政府职能转变总体要求,以改革登记制度、规范管理方式、拓展发展空间、强化政策扶持、提升作用效能为重点,全面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建设新盐城、发展上台阶”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放宽准入;坚持积极培育、激发活力;坚持政社分开、依法自治;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三)总体目标。通过三年左右时间的努力,逐步建立服务到位、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机制,形成社会组织发展健康有序,质量显著改善,运行透明高效,作用明显提升的总体格局。社会组织建设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二、改革登记管理办法
(一)简化登记程序。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注册登记。按照权限下放、分级负责原则,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由亭湖区相关部门依法负责,城南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由盐都区相关部门依法负责。取消以上四类社会团体的筹备审批环节,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简化登记手续,提高行政效率,社会组织登记审批,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降低登记门槛。对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对成立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作要求。降低各类社会组织会员数量标准,个人会员数量要求降至最低20个,单位会员数量要求降至最低10个。对市重点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成立相关行业协会,会员数量可以进一步降低。
(三)改进双重负责登记管理体制。对涉及政治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在我市申请成立代表机构,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登记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成立前的审查、年检初审和日常监管等重大活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三、鼓励社会组织加快发展
(一)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加强资源整合,打破部门界限。允许一业多会,可以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同一行业可以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组建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推进中介机构分类组建行业协会。
(二)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注重培育发展面向社会公众,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引导并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成立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探索公益慈善服务新模式,帮助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针对性开发项目,提高组织与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扩大品牌影响。
(三)培育发展科技类社会组织。鼓励和引导科技类社会组织开展学术研究,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推动科技进步。支持科技类社会组织承办相关领域内学术交流、咨询培训、标准制订、项目论证、技术鉴定、资格认证、科技成果评价、人才评价、人才培养等重要事项。
(四)培育发展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围绕居民需求,重点培育和发展公益服务、文化、体育、家政、娱乐、互助性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建立结构合理、专业化程度高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人才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机制,鼓励社会工作人才利用社区资源领办社会组织,引导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专业化运作、多元化发展。
四、推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
(一)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三项目录清单制度,由市编办牵头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由市财政局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牵头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在各级政府及部门中推行以目录为基础、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将适合社会组织行使的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技术服务性职能与市场自律职能等,通过政府采购以合同方式依法转移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费用列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实行费随事转,通过项目购买方式,将社会服务项目转移或委托给评估等级高、社会信誉好的社会组织,提高公共服务绩效。
(二)推动资质资格认定改革。在保持资质资格水平不降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切实减少部分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质资格,不再实施许可和认定。按照“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分步实施,强化监管”原则,有序推进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向社会组织转移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对转移的资质资格认定,由社会组织提出承接申请,经信、人社、民政、科技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定。人社部门制定具体移交事项目录和实施办法。
(三)推进政社逐步分开。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逐步推进各类社会组织,重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新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必须设立独立账户,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要加快推进与行政机关脱钩。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需要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五、加大政策培育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逐步建立各级财政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支持、资助和奖励机制。在不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同时,对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建设、专职从业人员培训以及对社会组织的评估与奖励等,财政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二)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专业运行、项目合作”的模式,加快建立市、县(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指导站、社区邻坊中心,构筑社会组织四级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场地、项目和技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利用现有场所建设社会组织创业园区和培育孵化基地,优先满足服务内容贴近民生、公益慈善类和重点发展领域的社会组织进驻。鼓励各地成立社会组织促进会和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策划、产品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
(三)促进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建立重大行业决策征询社会组织意见制度,政府部门制定出台涉及行业发展政策,应通过一定方式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和理论研究工作。
六、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推行会长(理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制度,完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运行机制,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保证社会组织依法运行和自治。强化社会组织自律和他律建设,推进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培训长效机制,鼓励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鼓励各地将社会组织列为大学生创业就业和基层锻炼的重要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对社会组织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七、创新监督监管方式
(一)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和完善政府、社会监管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成立市社会组织执法机构,建立经信、民政、科技、人社、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物价、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财务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财务检查、抽查,健全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开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平台,推动社会组织主动披露人员机构信息、活动信息、财务信息,及时公开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使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动态情况记录档案、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有重点、分步骤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机制和方式。严厉打击中介活动中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会计报表、虚假评估、虚假鉴证、虚假信息等失信和违法行为。
(三)完善评估引导机制。建立社会组织评估制度,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评估、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大力推行第三方评估,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科学规范有序的评估机制。等级评估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评社会组织收取费用。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切实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四)优化年检执法工作。实行监管年度报告制度,社会组织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材料。进一步建设完善市社会组织网,逐步开展网上年检服务。完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坚持社会组织年检与日常监督、诚信建设、执法查处有机结合,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对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纠正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社会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凝聚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合力
(一)强化组织统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社会组织加快发展与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先试,探索经验。
(二)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会办解决促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与职责,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由经信部门牵头指导服务,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牵头指导服务,科技类社会组织由科技部门牵头指导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科协、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发挥枢纽作用,带动和引领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在社会事务服务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促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认识,形成促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共识。坚持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优秀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促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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