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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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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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发〔2014〕1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与简政放权要求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机制,为“建设新盐城、发展上台阶”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监管原则
1.坚持依法有效监管。强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体监管责任,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管责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县协同、共同推进”的要求,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纵横联动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提高监管合力。
3.突出信用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4.强化社会共同监管。不断提高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促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5.实现监管服务相结合。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二、监管内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并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行业垄断、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有序承接。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转移到行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对承接审批事项行业组织的监管,防止出现变相审批。
(四)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的事项。重点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相关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依法查处有照无证的违法经营行为,实行“宽进严管”。
(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纳入政务服务平台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三、监管措施
(一)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专项整治、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升监管水平。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完善食品药品日常监督制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追踪监督目录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环境影响检查评价制度。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产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制度,及时公开抽查结果。注重抽查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并与信用记录、联合惩戒相衔接。
2.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3.创新行政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加快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4.规范监管处理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已经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条件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者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并依法作出相关责任人和从业人员禁入有关行业领域的决定。
(二)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加强信用监管
1.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诚信盐城网、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及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加强各类信用信息归集,逐步实现信息采集全覆盖。健全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以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为重点,把信用信息采集融入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各环节,尽快建立完善工商、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检验检测等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重点领域的信用档案。各县(市、区)建设相应的信用基础数据库和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
2.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信用信息实行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查询窗口建设,促进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可查可核。推动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全面推行信用承诺,扩大信用审查范围,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尤其是在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电子商务、网络购物、交通安全、融资担保、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大力推广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逐步实现多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信息联享、信用联评、守信联奖、失信联惩。
3.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要将诚信建设融入日常管理和服务环节之中,发挥公共政策的价值导向作用。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领域给予“绿色通道”等便利和政策优先支持,强化诚实守信的正向激励。各级各部门结合行政管理范围和审批权限,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奖惩制度,探索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严重失信者,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依法依规进行惩戒。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等。
4.不断健全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进一步完善盐城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形成扶正祛邪的制度机制和社会环境。市质监局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市环保局发布年度企业环境信用“红黑榜”,市工商局发布年度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药品企业黑名单,市建设局发布年度建筑市场信用黑名单,市人社局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情况“红黑榜”,市发改委发布中介机构“红黑榜”,市农委发布农产品质量“红黑榜”,市旅游局发布旅游市场“红黑榜”,市安监局发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黑名单,不断增加“红黑榜”发布内容和单位,让守信者、失信者曝光于“阳光之下”,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
(三)发展和规范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
1.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提高企业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严格细化并及时公开在“先照后证”条件下企业有关从业条件,加强企业设立后的监管和服务,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和降低风险。对作业场所不合规定、设备与器材不合标准、劳动组织混乱、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法经营、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不得对转移到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财务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3.突出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相关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4.加强行业组织自身建设。引导行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行业自律的基本架构。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出台行业组织监管意见,对行业组织的设立、运行、管理进行系统规范,做到有法可循、违法必究。行业组织要带头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人财物要对会员进行公开公示,接受会员监督和第三方审计监督。
(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共管共治
1.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政府活动和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平台,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环节和要素,及时公布行政机关职能和权力调整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建立公众举报受理网上平台,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渠道反映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及时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并处理各种市场交易纠纷,将各类市场行为置于全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3.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发挥消费者组织调处消费纠纷的作用,提升维权成效。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新闻媒体要严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保障机制
(一)明确监管职责。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经信委(市信用办)牵头统筹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建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明确部门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细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转移后,其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未取消的,仍然承担着指导、监管的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好相应的领导责任和审批事项的属地管理责任。
(二)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工作,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配套监管制度体系。行政机关要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等。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完善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制度,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改革监管执法体系。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各地要调整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队伍。推动行政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市县政府监管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地方政府工作量增加和监管责任增加、承接人力不足等问题。市级层面加快成立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县级政府要设置综合监管机构,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同一执法职责的大市区原则上只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健全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各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情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行政机关绩效管理内容,督促和约束各级政府及行政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对地方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