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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5日 政策文号:盐政发〔2013〕1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试行)》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4 月28日 ?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盐城南洋机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及与净空保护区域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电磁环境保护、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噪声影响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盐城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盐城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本办法所称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盐城南洋机场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盐城南洋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第四条? 盐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对盐城南洋机场区域内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盐城民航站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飞行管制部门、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的宣传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对破坏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六条? 盐城民航站应将报送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抄送市、县(区)规划、市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并由该保护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第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盐城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风筝、孔明灯等其他物体; (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影响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活动。 第九条? 盐城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盐城南洋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盐城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盐城南洋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由盐城市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审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盐城南洋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在审批前要求建设单位书面征求民航江苏省监管局的意见;涉及到航空电磁环境事项的,应要求建设单位书面征求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其业主应当在盐城民航站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四条? 盐城民航站应当严格检查机场净空状况,发现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拟建或者正在建设的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盐城南洋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盐城民航站应当进行驱赶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盐城南洋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盐城民航站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在盐城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升放气球的单位必须具有气象主管部门颁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升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 在盐城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别至少在拟升放5日和3日前,向市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的升放时间和地点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盐城民航站和飞行管制部门。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市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应当及时通报市气象主管部门。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控、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十七条? 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每天24小时专人监控。施放现场应当有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值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出现意外情况时,升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气象主管部门以及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对航空器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使用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等航空器及动力伞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 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禁止在盐城南洋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等单位审批在盐城南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时,对可能影响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安全的,应当征得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应当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干扰情况。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会同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排除干扰。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台、变更发射参数并由此产生干扰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履行职责行为构成行政违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一个月后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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