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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消防规划(2015-2030)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消防规划(2015-2030)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城市消防规划(2015-2030)》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日? 文本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火灾风险评估 第三章 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第四章 消防站规划 第五章 消防供水规划 第六章 消防道路规划 第七章 消防通信规划?第八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九章 规划实施办法 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盐城市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提高消防队伍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损失,指导城市消防建设协调有序发展,适应盐城市城市消防安全保障的需要,特编制《盐城市城市消防规划(2015-2030)》(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经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若需调整,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凡以前编制的各项规划与本规划有矛盾冲突的,均以本规划为准。 第四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一致,西南至盐淮高速公路,西北至市区界及新洋港、盐靖高速公路北段,东至南洋镇界与沈海高速公路,面积约540平方公里。 第五条 规划期限 近期至2020年,中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0年。?第六条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3.《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1989年) 4.《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 5.《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20年)》 6.《盐城市2010年建设用地项目标准》 7.《江苏省消防条例》(2011年) 8.其他相关消防技术规范 第七条 消防规划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消防规划指导思想 ?1.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消防安全的关系,建设有现代化消防保障体系的现代化城市。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消防工作的相关要求,紧密结合盐城市的城市总体发展思路。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完善城市布局和城市消防体系。 3.不断完善城市消防设施,使其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结合实际,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二)消防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强化盐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装备精良、设施完备、技术先进、体制科学,适应盐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的现代化消防安全体系。 近期:补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实现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给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建设与城市发展同步。 远期:逐步建立设施完备、技术先进、体制合理、队伍精干、训练有素、保障有力,适应盐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的现代化消防安全体系。 ?第二章 城市火灾风险评估 第八条 火灾风险分析 盐城市消防重大危险源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城中村、森林、地下建筑、古建筑等共7类。自然灾害情况有台风、地震、水灾和火灾等4类。 第九条 火灾定量风险评估 城市火灾风险评估以地域单元为评价对象,立足于为宏观消防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火灾风险评估方法 本次规划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半定量分析方法,以整个盐城市为研究对象进行火灾风险分析,在综合考虑了城市区域特征、火灾负荷和消防实力水平、消防社会管理等基础上结合了专家意见,提出了区域基本单元火灾风险指数的概念,科学地建立了火灾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盐城市火灾风险的控制能力盐城市各行政区对七类火灾的控制能力的现状都不容乐观,为了符合未来盐城市的火灾控制能力,需要对盐城市的消防力量进行优化布局,提高盐城市火灾控制能力。第三章 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第十二条 重点消防地区及重点消防安全单位 盐城市区重点消防区域成片的为城中商业片区、城北工业片区、仓储物流集中区。 市区内党政机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商业贸易和文化娱乐设施等集中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区是消防重点地区。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区和化学危险品单位的布局调整。 1.按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工业布局,改变工业企业用地在主城区过度集中的现象。老城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区的工业企业必须从速搬迁至城市相应的规划区域或独立地段,并与周围建(构)筑物保持足够间距。 工业区之间、工业区与民用建筑之间应按规范控制防火间距。 2.储存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把储存部分迁到铁路货站附近的仓储用地内的危险品库区,以消除不安全因素。 3.铁路货站附近的仓储用地内的危险品库区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加快建设。 4.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燃气储配站、调压站的选址建设必须根据专项规划并结合相应的消防技术规范执行,应与周围的建筑物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宜远离居住区,位于城市和相邻居住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临水的该类建筑则应布置在城市和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并严防溢漏油品流入水域。 5.装运易燃易爆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段,并与周围的建、构筑物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6.应该加快整顿液化气市场。对市区范围内众多的液化气储配站,进行调整、撤消和合并,以减少火灾危险性。燃气设施和管道建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应以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为主。大型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应严格执行各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严格控制兼有经营、居住、仓储功能的“三合一”建筑。 第十五条 居住区必须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小区内主要道路的出入口不少于两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 对于老城内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区,应统一纳入城市改造计划。为提高这些区域的消防条件,需结合不同的区域特征,分别采用改造、拆除、防火隔离等措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改善用火、用电条件,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办法。 1.应从快改善老城区的消防条件。 2.应拆除夹杂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拆除后宜建绿地。 第十六条 现有的购物中心、小商品市场、商业区要完善消防设施,疏通消防通道,保障人流物流畅通。 对规划形成的商业区,包括大型超市和集贸市场,以及其它大型公共建筑应建立环形消防车道,至少有两个出入口与城市干道相通,出入口处应有足够的停车和消防救援集散场地。商业步行街的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第十七条 规划范围内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都属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在文物保护单位内部消防设施不健全的须查漏补齐,并定期检修,消防用水困难的单位须建设消防水池,在文物保护单位外围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 老城内110千伏线路应采用电缆下地直埋或电缆敷设,老城外高压线路应按规范留足一定宽度的安全走廊。根据建、构筑物用电负荷等级要求规划电压的配电级数。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街、地下停车场、建筑物地下室和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应与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相结合,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合理设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报警、消防给水、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并合理确定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设置城市灾害避难场所。 第二十一条 合理规划设置主城区易燃、易爆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专门运输路线。中心城区为危险品运输禁区。 确需在危险品运输禁区以内运输危险品的,须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危险品运输车辆应挂有明显的标志。第四章 消防站规划 第二十二条 消防站布局原则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盐城市的城市特点,并考虑建筑、道路、水体等形态特征,提出消防站布局的六点原则。 1.均衡布局,重点防护; 2.水、陆协防,按需设置; 3.交通便利,接警后五分钟到达责任区边缘; 4.分区设防,相邻联防,互为备用; 5.新站建设与现有站点的改造、利用相结合; 6.远近结合,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二十三条 消防站布局按责任区分为六个消防分区,分别为城中分区、城南分区、城北分区、河东分区、高新产业园区、环保产业园区。 第二十四条 规划范围内设置1处灭火应急救援中心,1座特勤消防站,22座一级普通消防站,4座二级普通消防站。 1.指挥中心设在五台山路岷江路交叉口东北侧,消防教育培训基地依托教育局合建,地点在盐城市亭湖区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中心(少年军校)。 2.消防任务较重的大型企业,要建立和巩固企业专职消防队。距公安消防站较远、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可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第二十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必须严格按部颁标准执行。第五章 消防供水规划 第二十六条 消防水源主要以城市市政供水环状管网为主,天然水源为辅。采用低压制供水,确保供水安全。 城市消防用水量按规划区内在同一时间发生3次火灾,一次火灾用水量100升/秒,共300升/秒。该用水量应在城市给水系统新、扩、改建中给予满足。 第二十七条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改造的同时,必须按城市供水规划,统一改造城市供水管网的系统,合理确定城市供水干管的管径。老城区及其它区域,在近期改善消防条件时,要优先提高消防设施水平,优先考虑改善供水条件,采用增设消防水池和供水管网、增大管网管径等办法。 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源不足,相关主管部门应以保护半径为150米的要求建造消防专用蓄水池,其容量为100~200立方米。最终应是通过城市供水系统解决消防水源问题。对于城市单体建筑,规划为利用城市供水管网提供水源、建设消防水池,进行加压供水。 第二十八条 至规划期末水厂供水能力应达到日供水100万立方米,普给率均达到100%。 第二十九条 应加强加压泵站、调节水池和自备水源的管理,管理体制应满足扑救火灾时的正常运作。 ?第三十条 必须加快市政消火栓的建设。 1.在城市主要功能区、建筑密集区的城市道路及巷道必须按照不大于120米设置一个地上市政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道路必须两侧设置地上消火栓;十字路口应设置地上消火栓。 2.新建城市道路,包括居民小区和公共建筑消火栓的建设必须同步进行。 3.政府实施道路建设时,考虑供水管道与道路同步配套实施,确保消防供水的安全性。第六章 消防道路规划 第三十一条 规划城市消防通道体系由快速干道、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组成。 第三十二条 应加快盐城市的城市道路建设,完善路网结构,提高路网密度,改善消防道路所依赖的大环境。 第三十三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时,必须满足消防道路要求。旧城改造提倡成片开发,反对见缝插针。 第三十四条 尽快解决城市交叉口和一些地段的交通阻塞矛盾。增加道路宽度、消除卡口、增大道路转弯半径以利于消防车辆畅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道路的随意占用。 第三十五条 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米,当建筑物沿街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超过220米时,应设置过街式消防通道。?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物资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可沿建筑物长边设消防通道,并留出消防车扑救场地,居住小区主干道路设计必须满足各种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城市应设置必要的公共停车场,并开辟相应的公共绿化用地,以满足人员、车辆的通行和疏散的要求。 政府实施道路建设时,考虑供水管道与道路同步配套实施,确保消防供水的安全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占用消防通道,因城建需要临时挖掘或占用的,必须及时通知相关监督机构。第七章 消防通信规划 第三十六条 应建设先进的高效的有线、无线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指挥系统。 1.升级改造指挥调度网络宽带。为适应灭火救援指挥系统部署及可视化指挥调度应用需要,支队至大(中)队指挥调度三级网带宽由原来的8M提升至20M以上,并逐步向政府专职消防队衍生。 2.强化部队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拓展接警系统功能,大力开展手机报警定位、短信服务平台、GPS车辆管理等支队级项目建设。推进可视化指挥系统应用,升级现有的3G图像传输设备,加强灭火救援指挥系统的实战应用。加强信息化集成工作,进一步加大基础数据的采集力度,利用通信指挥车、119指挥中心,完成3G、卫星通信、车辆GPS定位、部队监控、指挥视频等资源的集成运行。整合“三台合一”接处警和营区监控两大系统,督导部队各级开展灭火救援业务管理子系统和盐城市警用地理信息平台消防数据录入工作,提高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水平。建设无线数字通信平台,提高无线通信平台的利用率和通话效果。加强卫星网络的建设和应用,依托社会力量建设覆盖全市的无线数据网。 3.信息终端平台集成与拓展。应针对当前消防一体化信息系统应用的不断推进,以实现与应急救援平台、警务平台等城市其他信息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第八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七条 建设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库区,逐步搬迁老城区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 完成老城地区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改造。 第三十九条 加快城南片区的纬十五路和滨河路交叉处消防站、高新产业园区纬八路消防站的建设,完善消防指挥中心及消防教育培训基地。 第四十条 改善城市消防用水条件。完善供水管网,增建地上消防火栓。在城市内的部分河道建设17个消防取水点。消防取水点不得遮挡占用。 第四十一条 加大老城区巷道改造力度,尽量打通简易消防通道,疏散人口,降低建筑密度,促进成片改造。 第四十二条 各市话分局与火警台至少有二对以上的报警专用线,并与所在辖区消防站有一对“119”报警监听线。 第四十三条 近期拟投入建设项目第九章 规划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之一,主要涉及消防发展的方向及策略,为了使消防规划得到有效的实施,还需要在消防规划基础上做大量细化工作,具体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及时通报规划实施情况和进度,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2.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规范管理。 3.根据消防规划目标,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制定年度实施进度计划,编制相应的政策性文件,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4.突出经费保障。要切实落实消防事业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政府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把基本建设、装备建设等经费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范围。要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确定的渠道和原则,多方面增加对消防事业的投入,多渠道筹集消防经费。 5.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6.积极开展消防技术交流和调研工作,不断充实和发展消防规划。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说明、附表、图纸四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划自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实施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盐城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设施建设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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