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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三年行动计划(2012年—2014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三年行动计划(2012年—2014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三年行动计划(2012年—2014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盐城市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三年行动计划(2012年—2014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实现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推进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建设”为主线,以“率先在省内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为目标,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决策机制、提升制度质量、规范行政权力、加强法制宣传、促进社会和谐,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新的跨越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良好法治环境。 (二)从现在起至2014年底,再经过3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七项阶段性指标任务:一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运用法律手段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二是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基本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实现常态化和法定化,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通畅有效;三是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规范、民主,能够充分体现社情民意,阻碍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制度束缚被及时破除,为抢抓沿海发展历史机遇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四是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实施,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行为得到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显著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违法行政行为明显减少;五是行政监督机制比较健全、资源有效整合、效能明显提高,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六是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比较完善并规范运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抵御和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七是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基本满意。其中,到2012年底前,市本级政府和东台、大丰市政府率先完成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2014年底前,其他县(区)政府完成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依法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完善社会管理格局。以城乡社区为载体,以居民需求为导向,整合人口、就业、社保、民政、卫生、文化等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认真贯彻执行《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培育和整治、规范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市场中介机构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以市场化、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为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信誉良好的现代中介市场体系。 2.改革完善行政管理方式。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流程,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后续监督,实行大市区基建项目部门集中收费,努力在全省做到“流程最简、办事最快、收费最低、服务最优”。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加快推进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下放、委托给试点镇的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进入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 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建设,方便公众查询,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内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以及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事业领域,都要实现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充分告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做到信息公开的同时不泄密。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网上运行机制,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逐步扩大网上查询、交费、办证、年检、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实现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行政管理服务信息共享,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优质服务。 4.规范和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在实现“三个全覆盖”的基础上,深化业务应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名称,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细化裁量基准,及时维护更新行政权力数据库。健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领导机制、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权力库、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建设和管理,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充分发挥法制监督系统的功能,使监督工作贯穿于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二)继续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5.规范行政决策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分工,科学合理界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决策权,使政府与部门的决策事项明确,权限清晰。建立分级负责行政决策制,实现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6.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依法界定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报告制度。 7.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评估事项主要包括: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是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所涉及资金是否到位,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通过综合评估确定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凡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列入决策议程。 8.加强重大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选取1-2件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建立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制度体系 9.围绕科学发展,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围绕提高抢抓沿海发展历史机遇的能力和有利于解放发展生产力,重点加强生产要素流通、产业投资优惠、项目建设中的利益保障与转换、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在完善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制度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 10.不断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使制度切实反映社情民意。认真执行《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和《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积极探索和推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制度,注重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焦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听证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选取一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听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开放式、多元化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邀请或委托有关专家、专业机构参与或者起草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11.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的统一。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通过政府法制监督系统报送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对违法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施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满2年的,要进行全面评估;所依据的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调整,以及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的重要依据。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 (四)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步伐,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执法规范管理机制 12.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规范管辖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次,破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难题。整合执法资源,加大综合执法推进力度,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上下一致、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实现文化市场、资源环境、农业、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新突破。根据《江苏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有条件的经济发达镇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向更多领域扩展,明确实施范围,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事项、程序和责任;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城管领域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立健全房屋征收工作制度和机制,规范征收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推进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坚持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原则,依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防止行政强制权的滥用。 13.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依法确认、公布执法主体资格,清理、规范委托执法。依法协调解决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冲突、交叉等问题,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消除行政执法“打架”现象。严格执法人员资格审核、确认和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严禁自收自支单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重视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工作,行政执法所需费用必须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足额给予保障。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导致执法难的问题。健全纪律约束机制,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要求,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4.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结合实际依法细化执法程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行业执法特点,就执法环节、步骤、时限、文书使用等执法流程和要求制定和完善具体操作规定,明确具体要求。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对影响大、情况复杂的执法案件,要集体讨论研究做出决定。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和请求赔偿权。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纠正”等错误做法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野蛮、粗暴执法等不文明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15.强化行政监管职能并加强内部管控。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大力推广网上执法巡查制度、预警通报制度、个案督办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16.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建立和完善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制度,充分发挥非强制性手段在政府工作中的作用,变刚性执法为柔性指导,变机械式执法为引导性施法,切实提高公民与企业的守法率,进一步融洽政群关系。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互动式执法、开门审案等人性化执法新模式,继续深入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以合法、规范、实用为原则,探索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建立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17.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建立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和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制度,构建言路畅通、办理快捷、反馈及时的社会监督运转机制。高度重视网络监督,用好网络问政平台,建立常态的政民网上互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回应民意诉求,主动与公众对话沟通,全面提升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完善情况通报和新闻发布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认真收集分析舆情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剖析典型案例,对涉及行政执法行为的典型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 18.强化行政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加强行政层级监督配套制度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档案,增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19.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在全市推行行政复议立案与审理分离制度,探索受理环节下移的有效措施,在有条件的镇、街道试点设置行政复议受理工作站,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加强复议制度、机构、队伍和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在市、县(市、区)政府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吸纳有关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等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裁决的参谋机构。认真执行《盐城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则》和《盐城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落实行政领导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质证会和出庭应诉制度,强化领导干部在行政执法个案中的法律责任,增强其带头依法行政的意识。与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建立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机制,妥善解决矛盾。 20.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盐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和《盐城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建立健全处理突发事件和社会矛盾防范化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1.建立健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和保障制度,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强化责任,完善信息通报、预防预警、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舆论引导和社会动员机制。 22.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人民调解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注重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工商、物价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体制,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统计报告、考核评估、公开运行、信息宣传等各项制度;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建立行政调解案件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能,有效化解特定领域内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3.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和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机制和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的保障机制,加快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检查、全社会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大格局。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建立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 (七)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24.继续完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负责人全部轮训一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健全政府拟任部门领导职务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测试考察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市、县(市、区)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应当将依法行政知识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25.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轮训常态化工作机制,行政执法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任职晋职的依据之一。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6.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结合实际制订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明确普法内容和工作安排。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教育工作,完善依法行政新闻发布会制度,抓好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刊物的依法行政宣传,提高依法行政工作宣传质量和效果。建立信息工作责任制及信息工作例会、信息员培训等制度,提高信息工作水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扎实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完善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工作部门办公会议每半年要听取1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政府及其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依法行政工作重要事项。切实发挥各地、各部门全面推进依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做好协调、督促和指导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本计划,结合本行政区、本部门实际,制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和奖惩措施。要认真落实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按照岗位职责,层层分解,明确责任,严格考核,使依法行政真正落到实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考核方法方式,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所占分值不低于综合考评总分数的10%,把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考核制度的导向功能、评价功能、监督功能。积极培育依法行政示范点,对示范点严格实行动态管理,促进有条件、基础好的地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立符合《纲要》精神和政府、部门实际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建设情况和水平。全面落实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与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有关法制工作和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积极开展县级政府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并加强镇、街道法制机构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1-2名专兼职法制员,切实加强基层政府法制力量。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当好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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