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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
? 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二)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三)决定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决定涉及民生的城乡建设、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五)确定和调整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六)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市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七)其他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决策程序。? 第二章? 决策提出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市长(市政府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下同)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三)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向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决策建议书,包括背景情况、现状及问题、建议决策理由、建议措施、预期目标等内容;(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政策依据;(三)调研报告或者论证意见。?第七条? 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由市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决策起草、风险评估、听取意见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指定牵头承办单位。?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九条? 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廉政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或组织由政法、监察、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评估小组或专家、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四章? 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拟定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协商、咨询、评估、论证、调查、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部门之间或县(市、区)之间有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研究协调。 第十六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征询市人大、市政协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章? 听证制度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三)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四)对社会稳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行听证会的。 第十八条? 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必要时可以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组织。 第十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告拟进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听证机关应当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名单,并通知其参加听证会,同时告知其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代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机关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为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决定前,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交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二)决策草案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政策依据;(三)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及采纳意见的说明,专家论证意见、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材料。送审材料齐备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对决策送审稿进行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备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要求决策起草部门补充材料,不能及时补充材料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退回送审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决策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三)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对特别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咨询论证。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市政府。? 第七章? 集体决定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民主集中、集体议事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人民团体等代表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市长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市政府办公室应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请市委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市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指定牵头执行单位。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八章? 决策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实施后评价制度。建立相关部门评估、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作出综合评价。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年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适时牵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可以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进行,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必要时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评价主要围绕下列内容开展:(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预期目标的切合程度;(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实施的资金使用情况;(三)决策实施带来的相关风险及负面影响;(四)决策实施的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建议等。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完成后,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提交市政府。 第三十七条? 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经市长批示同意,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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