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1日
政策文号:盐政发〔2013〕2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8日
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政府第63号令《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围绕党委、政府政策目标或中心工作,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及要求市级配套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按章设立、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及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按规定程序公开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等各项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制定流程,规范管理;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三)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按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自评价; (六)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七)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公共财政投入方向,符合市委、市政府战略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 第九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经市政府批准,具体程序是: (一)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作出说明,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示后,以办文单形式批复至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对于设立的专项资金未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由财政部门直接上报市政府; (二)财政部门接批复后对专项资金进行初审,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和绩效目标等进行可行性论证,期间也可组织听证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三)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初审后,应作出“设立、暂缓设立和不设立”建议,并将初审意见提请市政府研究; (四)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研究决定办理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安排等手续。 第十条? 专项资金设立要从严控制。凡需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绩效目标、管理职责、执行期限、申报条件、分配办法、审批流程、支出管理和责任追究等。管理办法应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从设立到撤销的执行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九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专项资金应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任务已经完成; (二)专项资金设立背景发生变化; (三)项目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第十六条撤销或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两个月内,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成专项资金清算工作。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归并和整合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四章? 预算编制、审批、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管理。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应作为预算草案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按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批后使用,不得将专项资金预留在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建设、发展类专项资金应建立竞争性分配办法。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和审批程序是: (一)业务主管部门需在季末次月15日前,将按季编制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具体内容包括专项资金实施内容、起止时间、用款单位、实施计划、资金额度等,经财政部门初审后提出意见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 (二)业务主管部门修改后会同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批。预算安排规模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规模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安排用于项目建设的,使用计划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发放给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使用计划需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或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 用款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该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范围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涉及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有关网站公示。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上级专项资金需市级配套的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拨付,上级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财政收回。对项目资金跨年度实施的,实施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对需年度结束后考核拨付的,考核兑现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对当年没有安排使用的结余,由财政结转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来源安排。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决算的要求,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编列专项资金支出财务决算报表,报送财政部门。第五章? 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财政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进行评审。 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按季实施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暂停预算执行,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收回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财政部门对5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对5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财政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财政部门组织全面绩效评价,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设立、调整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应收回相关资金,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盐政办发〔2007〕66号)不再执行。市级其他专项资金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