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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近期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近期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近期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盐城市市区近期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着力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区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改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依据《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盐城市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划。一、指导原则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协调的原则。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住有所居”的目标和2011年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并与《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盐城市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相适应。通过住房保障梯度供应结构的建立,满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需求,实现市区居民“十一五”期末住房目标,从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二)坚持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的原则。根据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把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不断改善居住环境。(三)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在制定统一的住房保障规划基础上,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四)坚持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的原则。住房保障是政府通过住房政策来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政策的确定必须与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实行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努力提高政府公共资源配置的使用效率。二、目标任务住房保障主要是通过提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基本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2008年-2010年,市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达到7385户、22155人,实现应保尽保;建设实物配租廉租住房7.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0万平方米;建设中低价位商品房165万平方米。三、主要内容(一)加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住房保障资金、市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作为市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市区实际,2008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231元,无房户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市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2009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无房户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5平方米。2010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无房户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届时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市场平均租金等综合因素确定后向社会公布。2008年-2010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其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低保家庭中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根据房源情况实行轮候制,到2010年年底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采用租金核减的方式予以保障。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逐步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供应量。2008年,市区在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中安排建设15000平方米(300套)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09年、2010年,市区分别建设25000平方米(500套)、35000平方米(700套)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中安排,建成后由政府收购,产权归政府所有。(三)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力度。2008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供应给持有2003年发放的《盐城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的家庭、符合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和符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建设项目中的被拆迁人,并根据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建设情况,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由持证户、最低收入家庭和被拆迁人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2010年,重新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中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办法,近期以集中建设为主。2008年,市区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面积14万平方米(含货币补贴)。2009年、2010年,分别建设16万平方米和2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套型以60平方米左右的小套型为主,房价包括合理地价、建安成本、财务成本、合理利润、市场因素等方面,在土地挂牌时初次定价,待具备销售条件后,由价格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核定销售价格。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完全产权,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取得“两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5年后购房人可以转让,转让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购房人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进行管理。2008年年底前,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销售双轨运行。《盐城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有效期延长到2008年年底。2009年,市区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2008年-2010年,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因购房资金暂时不足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积极探索并试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模式。2008年,在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中安排50套,由政府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产权。2009年-2010年,根据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和政府财力,适当增加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50%。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5年内可一次或分期按原售房价格购买公有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公有产权份额时按照届时物价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执行。租用公有产权部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向产权部门缴纳租金。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四)逐年增大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规模。为促进城市建设顺利实施,增强拆迁安置保障能力,市区继续加大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力度。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拆迁计划,提前确定建设规模,逐步实现拆迁“零过渡”。2008年,市区新开工建设中低价位商品房50万平方米。2009年、2010年分别建设55万平方米和60万平方米。(五)着力解决市区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2008年-2010年,市区将在统一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向特殊群体中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政策性保障住房。特殊群体是指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驻盐部队现役军官、军转干部和市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等。年初分别由市总工会、军分区、民政局和人事局等部门和单位,依据政策性保障住房政策,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购房指标。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六)多渠道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在进城务工人员密集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附近,集中建设进城务工人员公寓,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政府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或国有开发企业组织实施,采取市场化运作。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进城务工人员按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水平租赁公寓。(七)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认真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住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以合理的租赁价格提供给具备条件的新就业人员租住。(八)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和易淹片区改造。在符合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旧城改造计划,采取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区棚户区、易淹片区和危旧房密集的地块有计划地实施成片改造。到2010年,市区6个重点易淹片区、棚户区和危旧房密集地块的住房基本改造完毕,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九)加快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2008年,对市区4个老、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2009年和2010年,每年整治3-4个2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老、旧住宅小区。实行综合整治的老、旧住宅小区,坚持整治与管理并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老、旧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通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切实改善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十)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支持。做好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人数,提高归集量。加大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支出。加快民营企业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稳步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扩大贷款户数,增强购房支付能力,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四、保障措施(一)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近期住房保障规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相应的具体实施机构。建立和完善市区住房保障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各项住房保障政策落实到位。(二)明确工作职责。市房管局做好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住房保障各项制度的组织实施,以及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市发改委做好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的优先立项。市财政局将住房保障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市规划局在符合市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选择交通出行方便、公共设施配套较完善的区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市国土局依据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建设用地。市物价局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价格。市民政局会同市房管局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及时提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变动情况,为准确确定保障范围、测算保障资金提供科学依据。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市区近期住房保障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三)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将近期住房保障规划的实施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和目标责任考核,重点督查考核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住房保障资金、土地供应和优惠政策等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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