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盐南高新区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4日 政策文号:盐政发〔2024〕11号 有效性:有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盐南高新区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要求,现将盐南高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二、本标准适用于盐南高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其他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重新公布实施。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盐南高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0000元/亩,具体以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为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盐城市关于公布盐城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0〕61号)同时废止。附件:盐南高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盐城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盐南高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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