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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农经服务体系建设,为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月良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1]160号》、《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补充通知》(苏政传发[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的意见: 一、明确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和农经月艮务职能,合理设置机构,建立公益性与经营性分开的新型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体系 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农经服务职能主要包括: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与示范;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和植物重大病虫害的预防扑灭;森林火警火灾预报和森林防火;贯彻实施农业标准,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机安全监理;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村经营管理;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等关系国计民生、知识产权难以保护或物化的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公益性职能由政府公益性机构承担,经营性职能由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的原则,切实推行乡镇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体系的分类改革。 要科学合理设立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和农经服务机构。各县(市、区)要将水利、国土管理机构外的其余乡镇涉农服务机构进行整合重组,在不超过省规定的8个数额的前提下,予以组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国家设在基层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公益性农技推广和农经月艮务职能。植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以及动植物检疫、防疫工作职能由县(市、区)政府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或区域性中心集镇派出防疫监督人员。 要大力推进经营性陆农技、农经服务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对原乡镇农技、农经服务机构承担的产前、产中技物结合的推广活动以及产后的加工、运销服务、动物阉割及疾病诊疗、代理记帐等经营性服务要全面推向市场,? 由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科技型或中介服务型企业(以下简称农业企业),全面放开搞活经营;陆服务。 二、科学设置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岗位,切实落实财政保障政策 要严格核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农经服务岗位,确定人员编制。各县(市、区)可根据乡镇规模大小、产业发展状况以及公益性农技、农经服务职能,在规定的编制核定限额内,科学合理地确定编制数额和设置岗位。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农经服务岗位的具体设置,? 由各县(市、区)人事编制部门会同农林牧渔、农经、农机等部门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公益性和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和农经服务分类改革到位后,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农经人员经费和推广事业经费必须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乡镇财政难以安排的由有关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人员工资发放按照《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苏办[2002]39号)的规定执行。人员聘用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按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 植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以及动植物检疫、防疫工作职责重新明确后,? 县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需编制可从原有乡镇农技编制中作相应划转,工作人员可以从原有的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中优先聘用,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给予保证。 三、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和全员聘用制度,优化公益性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人员结构 对从事公益性和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和农经服务人员全面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凡在我市范围内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和农经服务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我市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执业资格准入工作,由市农林牧渔、农经、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在省统一布置下进行。 对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中心实行全员聘用制,在编制范围内,? 因事设岗,全员聘用。新进人员一律委托所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后,? 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人员公开首次招聘工作,全市统一组织,? 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国家农技、农经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农经人员(指在省人事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聘用干部计划指标内实行公开招考、由市县人事部门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的聘用制农技飞农经人员)。具体办法由市人事编制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订。 首次竞聘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事业心强,热爱基层农技推广和农经工作;身体健康,适合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和农经工作;具有从事农业专业技术推广和农经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证书,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近3年来连续从事乡镇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工作且在编在岗;专业对口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 四、严格执行人员分流政策,鼓励农技人员创新创业 在乡镇农技推广、农经服务机构分类改革中,对正式在编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 此次竞岗落聘、需要分流的,如已纳入当地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和医疗社会保险,但未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补缴工作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办理转移手续;末纳入当地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退职金。退职金的支付标准,为每工作满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并兔征个人所得税。发放退职金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落聘的国家农技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当地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保管,减半收取档案保管费,保留3年的原有身份,3年后找不到全民所有制接受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再保留原有身份。落骋妁国家聘用农技和农经人员,由县人事部门和乡镇政府办理解聘手续。对由县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编制内其他人员(包括农民技术员),竞岗落聘、需要分流的,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要引导和鼓励分流农技和农经人员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县财政、国资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观有乡镇农技推广和农经机构的资产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审计评估。允许分流的农技和农经人员买断农技推广机构的资产采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原债权、债务由买断后企业继承;允许分流农技和农经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租赁经营乡镇农技推广和农经机构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费上缴同级财政,缴纳租赁费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予以减免。 分流农技和农经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自新的农业企业成立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2年;免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5年;对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兔征营业税。各地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支持离岗和分流农技、农经人员从事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 五、切实解决好退休和提前离岗退养农技、农经人员的工资待遇 对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在乡镇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和农经服务工作满15年(女性不少于10年)的国家农技、农经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农经人员,可以实行离岗退养政策。对国家农技、农经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农经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养的,纳入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机构管理,其退休或退养期间的工资以及单位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由财政渠道解决;退休和离岗退养人员所在单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调整到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机构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其中提前离岗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按当地养老保险规定发放退休费。未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应当补办社会保险。原为国家干部的,按照各地事业单位实行社会保险的时间补办;原为国家聘用制干部的;从聘用之日起补办。对此,各地要严格执行,对退休和提前离岗退养的国家农技、农经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农经人员逐一调查核实,解决工资待遇,确保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稳定。 六、切实加强对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农经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农技推广、农经服务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加强农业的重要措施和紧迫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各项政策,统筹解决好公益性农技推广、农经服务经费和退休农技农经人员、提前离岗退养农技农经人员工资待遇,不断推进农技推广和农经机构的改革与发展,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 各级农业、农办、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农业、农经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技推广、农经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严把农技和农经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关,加强对经营性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编制、人事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进人计划、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管理工作,保障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和支农资金结构,按照“两个高于”的要求,增加支农经费投入,确保公益性农技推广、农经服务机构推广经费和农技农经人员应有待遇的落实。并和乡镇政府一起切实加强公益性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机构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平调和流失。? 已被平调的乡镇农技推广和农经站国有资产要限期收回,被拍卖的款项要如数追回,用于公益性农技推广农经服务体系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公益性农技和农经人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收缴和发放工作。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体系改革,在农业科技项目立项、科技进步奖励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和农经事业的领导,与县(市、区)农业、农经部门分工协作,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不断加强公益性农技和农经人员思想道德建设、业务技能培训,严格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和管理,不断完善农技推广、农经服务设施和服务手段,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可靠的科技支撑,为农村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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