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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盐城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21日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曹路宝2019年8月27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盐城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 决 定?盐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盐城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盐城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盐城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pdf?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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