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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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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政策文号:盐政发〔2003〕101号 有效性:失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具体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具体意见市劳动保障局 ?财政局 ?人事局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为认真贯彻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一、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办理程序 ?凡盐政发【2002]231号文件明确规定参加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经劳动保障、财政、人事部门确认后,列为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 ?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并报劳动保障、财政、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范围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由所在单位按月缴纳。其中,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1%划入个人门诊医疗帐户,用于补助门诊医疗费用;其余部分作为共济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大额r飞诊医疗费用支出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工伤、生育医疗费等支出。 ?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结算标准 ?1年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元至5000元【含个人门诊医疗帐户支付费用】之间的部分,补助70%。其中,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先按大病补充保险政策报销,对应的个人负担部分再补助50%。2000元以内的部分,符合大病补充保险条件的,按大病补充保险政策执行。 ?1年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3万元以下,应由个人自负的费用超过1500元(含个人门诊医疗帐户支付费用)的部分补助70%;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应由个人自负的费用补助70%;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应由个人自负的费用补助80%。 ?个人自负的费用不含住院起付线、转外地诊疗个人先负担的10%和特殊检查治疗个人负担部分。 ?住院起付线60%(每次不低于200元)、转外地诊疗个人先负担费用60%(每次不低于1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支付。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结算办法 ?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划卡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没有划卡结算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补助范围。急诊、疑难病例经批准转外地就医不能划卡结算的,年终将有关病情资料、复式处方、发票等有效凭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予以记录上卡。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于年终一次性计入个人门诊医疗帐户或支付观金。 ?(五)公务员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参加医疗补助单位的人员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应及时送往定点医院《抢救除外》救治。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工伤医疗期参照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62号令的规定执行。其工伤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3万元以内的全额及3万元以上的70%在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支付,其余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 ?工伤认定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务员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 ?参加医疗补助单位的人员生育住院实行定点。生育费用按照定额标准结算:顺产费用为900元,多胎、剖腹产费用为1600元(剖腹产率按照30%结算);流产(孕期1—3个月)费用为150元,引产(孕期4-7个月)费用为600元。 ? ?生育人员在预产期前1个月,由所在单位专管员或本人(亦可家庭其他成员)持《职工医疗保险证历》、《计划生育准生证》、《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和个人选择定点医院生育的申请,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通知单》,届时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通知单》入住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凭《生育通知单》、医药费发票和费用清单直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统一结算。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定点医院生育的, ?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凭《职工医疗保险证历》、《计划生育准生证》、《出生证明》及有效医药费票据等,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报规定标准之内的生育医疗费用。 ?三、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以及未参加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补助汀诊大额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应由单位负担部分,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具体办法可由企业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制定。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定企业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标准、支付项目和支付比例,明确经办机 ?构和人员,以及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等运作程序。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预决算方案须经企 ?业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工会)审议通过,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 ?等有关部门监督。 ?三、关于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调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医疗保障问题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 ?工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部分在公务员医疗补助中 ?支付;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退休工人,按企业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或未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单位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 ?休工人,可参照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劳动局《关 ?于印发〈盐城市市直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筹集和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盐财社【2000]21号、盐委老干【2000]34号) ?的精神,实行医疗费用专项统筹。 ?(二)精神病患者医疗保险问题 ?精神病患者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即:个人医疗帐户包 ?门诊,设立住院起付线,按规定分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门诊医疗费用先按大病补充保险政策报销,其中累计在2000 ?元至5000元(含个人门诊医疗帐户支付费用)之间的个人负 ?担部分,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补 ?助50%;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按企业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未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或未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可由 ?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报销。 ?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 ? ? ?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的人员 ?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即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 ?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同), ?在医疗补助基金中支付;参加企业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所发生 ?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列入企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未参加 ?公务员医疗补助或未参加企业生育保险单位的人员所发生的 ?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四)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问题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参保人员从1997年1月1日起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特殊工种的 ?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 ?都应予补足;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应予补缴1997年以来的医疗保险费续接保险年限,补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都应予补足。 ?1997年以采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按批准退休的上年度在岗人员平均工资和规定的单位、个人缴费比例以及需要补缴的年限,分别由单位和个人补足。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应按规定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五)连续参保时间与统筹支付限额挂钩问题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实行连续参保时间与统筹支付限额挂钩。连续参保满6个月不满1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5000元,满1年不满2年的,限额10000元;满2年不满3年的,限额20000元;3年以上的,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3万元)标准执行。 ? ? ? ?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市财政局、人事局解释,并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收支状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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