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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门槛。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论面积大小,首付款比例均统一为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房款总价的60%调整为不低于房款总价的30%。进一步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对刚性需求及改善型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二、优化“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流程。由于部分借款人商业贷款时已将产权证抵押在商业银行,造成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必须提前自筹资金结清商贷后,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为有效解决职工一次性筹资困难,公积金中心通过与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配合,将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以转账形式划转到原商业银行代为偿还原商贷,职工无需提前自筹资金结清商贷。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职工在我市以外的城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本市户籍职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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