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起草背景
   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是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在经济转型升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和省、市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10号)、《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233号)等重要文件。今年,省委、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江苏省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其中第18条明确提出“每万劳动力中高技能人员数达600人”的要求,对照目标要求,今后4年每年要增加高技能人才1.2万人。为适应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待遇落实及激励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全面推进高技能人才工作,完成省考核指标,市政府3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2〕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14条,从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任务、培养体系、评价机制、政策待遇、目标管理、舆论宣传等6个方面完善了高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举措,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与以往相比意见主要创新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目标任务
   1.《实施意见》第二条指出:“‘十二五’末,我市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1.73万人,力争达到12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30%,建立100个企业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20个与产业转型相匹配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产生1000名企业首席技师和10名“镇江市首席技师”,全市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达35万人以上”。  
(二)进一步落实高技能人才奖励政策
   2.《实施意见》第九条提出:对参加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市区在职职工(含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社会化技能培训鉴定并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1500元资助。
   3. 《实施意见》第十条提出:在聘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分别与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企业对受到各级政府表彰的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要参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分配政策执行。对为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可依据贡献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特殊奖励。
   4. 《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提出:要加大公共财政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城市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不低于30%,用于职业教育投入的费用中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企业应按年度核定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主要用于一线职工特别是在岗职工的教育培训,其中一半以上应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三)进一步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措施
   5. 《实施意见》第三条提出:“十二五”期间,企业要组织技能人才轮训一次,一线技术职工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骨干企业高技能人才数要占技能劳动者总量30%以上。
   6. 《实施意见》第四条提出:进一步健全职业院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制定面向紧缺型专业和特殊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学费资助政策。
   7. 《实施意见》第六条提出:以我市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型骨干企业、行业研发中心、职业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为载体,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为领衔人,扩大建立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通过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等活动,推动高技能人才实践经验及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加速传承和推广。
   8. 《实施意见》第九条提出:对获得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选手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对市突出贡献技师或高级技师的津贴标准由原来的200元/月、300元/月分别提高至300元/月、500元/月。
 9. 《实施意见》第十条提出: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梯次结构津贴制度,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津贴标准为:高级技师不低于400元/月、技师不低于260元/月,高级工不低于140元/月,高技能人才津贴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引导和鼓励参保单位为高技能人才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四)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工作考核力度
  
《实施意见》第十二条提出:各辖市区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情况纳入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以及党政领导科技与人才目标责任制、科技进步目标管理责任状进行重点考核,作为年终评先、评优先决条件。各类企业要对照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指标要求,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总量按照比例制定年度培养计划,落实工作举措,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对完不成高技能人才培养指标的企业,将取消其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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