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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张家港市开展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你市《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张家港市开展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张政发〔2019〕3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等规定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张家港市开展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19〕82号)精神,市政府同意在你市开展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张家港市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可以在你市各建制镇(杨舍镇、金港镇、锦丰镇、大新镇、乐余镇、南丰镇等6个建制镇,下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各建制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建设、物业、燃气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乡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绿化、户外广告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机构、医师、血液、职业病防治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土地管理、基本农田保护、矿产资源管理、地质保护和灾害防治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殡葬管理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管理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广告、市场管理、食品安全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劳动就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体育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详细目录清单由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江苏省司法厅、苏州市司法局备案。
三、你市应当确保各建制镇人民政府的执法力量及执法装备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相适应。执法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通过考试、考核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实施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各建制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各建制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五、各建制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相关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六、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各建制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七、你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你市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行政执法权力的转移审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综合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执法争议,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顺利实施。你市财政部门要统筹预算安排,保障执法必需经费。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身份的综合管理,指导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做好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强化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各建制镇司法所要发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职能作用,督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请你市接到本批复后,进一步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一年内组织完成本批复所涉及的全部工作任务,并取得实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江苏省司法厅、苏州市司法局。
此复。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张家港市开展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苏府复〔2019〕93号).pdf
你市《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张家港市开展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张政发〔2019〕3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等规定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张家港市开展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19〕82号)精神,市政府同意在你市开展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张家港市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可以在你市各建制镇(杨舍镇、金港镇、锦丰镇、大新镇、乐余镇、南丰镇等6个建制镇,下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各建制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建设、物业、燃气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乡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绿化、户外广告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机构、医师、血液、职业病防治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土地管理、基本农田保护、矿产资源管理、地质保护和灾害防治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殡葬管理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管理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广告、市场管理、食品安全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劳动就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体育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详细目录清单由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江苏省司法厅、苏州市司法局备案。
三、你市应当确保各建制镇人民政府的执法力量及执法装备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相适应。执法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通过考试、考核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实施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各建制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各建制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五、各建制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相关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六、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各建制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七、你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你市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行政执法权力的转移审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综合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执法争议,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顺利实施。你市财政部门要统筹预算安排,保障执法必需经费。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身份的综合管理,指导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做好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强化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各建制镇司法所要发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职能作用,督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请你市接到本批复后,进一步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一年内组织完成本批复所涉及的全部工作任务,并取得实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江苏省司法厅、苏州市司法局。
此复。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张家港市开展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苏府复〔2019〕9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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